家庭主婦離婚時可以要求補償嗎?

導讀: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家庭主婦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補償?小錢婚后并未出去工作,在家負責照顧孩子和老人。離婚時,小錢是否有權請求補償?
答:有。小錢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隨著這一規定的新增,家庭主婦們的權益將得到更好的保障。
家庭主婦離婚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補償嗎?
小張是一名全職家庭主婦,和小李結婚后,常年在家照顧子女和雙方老人,當好小李的后勤。現在小張和小李感情出了問題,小李向小張提出了離婚。小張心想,我為這個家付出了那么多,沒功勞也有苦勞,沒苦勞也有疲勞,不能就這么便宜了小李,遂要求小李對自己補償10萬元。小張可以獲得想要的補償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分別來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就這個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看到這里大家應該都可以明白了,在《婚姻法》框架下,如果小張想要獲得小李的離婚補償,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她要與小李簽署了書面的財產約定,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二是她要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配偶工作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的義務。只有同時滿足了這兩個條件,才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獲得離婚補償。但是,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實施開始,小張要獲得離婚補償,就不再需要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了,因為《民法典》不再把離婚補償的適用限制在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場景中,只要符合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這個條件,就可以向另一半提出補償的請求。
雖然《民法典》擴大了離婚補償制度的適用場景,但是補償多少、怎么補償卻沒有明確規定,只是規定可以通過與對方協商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來確定。回到我們的案例,如果小李愿意向小張支付10萬元的補償,那自然沒有問題,如果不同意,那就需要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做出合理判決了。
《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家庭主婦可以要求補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現行《婚姻法》將被廢止。
離婚有三大救濟制度,即經濟補償制度、困難幫助制度和損害賠償制度,注意!今天說的是經濟補償,不是那個婚外情、同居損害賠償。
現實生活中,基本模式是“男主外,女主內”,結婚后,尤其生兒育女后,很多女方放棄了工作,做起了家庭主婦,把全身心的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照顧父母、撫養孩子、料理家務等,而另一方之所以能夠安安穩穩的工作,也要歸功于配偶一方背后對家庭的付出。現在離婚率這么高,若雙方離婚,這類人再就業也是個問題,所以,不對這類人補償,有失公平。
新舊法律條文對比
現行《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修改前、后
“經濟補償制度”法律依據是現行《婚姻法》第40條,《民法典》出臺前該制度在實務中基本上沒什么卵用,因為適用該制度有一個很奇葩的前提,即夫妻雙方必須是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說白了就是婚后實行“AA制”(默認是“法定財產制”)。結婚的時候感情都不錯,真要簽訂了這種協議,再好的感情,也會互相猜疑,這不是明顯破壞雙方的感情嘛!雖然現實中有AA制,但畢竟在極少數。之前我也給當事人也起草過這類協議像《婚前財產協議》、《夫妻財產協議》,但基本上都是婚后一方發現對方有婚外情的情況下,再者就是再婚人士起草的比較多。
這次《民法典》對《婚姻法》第四十條做了修改,擴大了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將離婚經濟補償擴大到“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都可以適用,不再僅局限于“約定財產制”。所以呢,明年1月1日后,對于那些居家撫養子女、照顧老人、料理家務、協助另一方付出較多輔助性工作等義務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對方給予補償。
補償方式、數額
具體補償的方式、數額多少,先由雙方協議確定。
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由審判人員根據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時間、一方在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維系家庭關系、為另一方從事輔助性等工作付出的時間、精力和效益、感情等因素,這種這種家務勞動的價值也沒辦法通過價格衡量,在雙方協商不成時,只能由審判人員根據上面因素酌情確定一個補償數額。
最后
標題用的是家庭主婦肯定不嚴謹,只是我感覺具有代表性,若有“女主外、男主內”情況,男方也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