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要公證嗎

導讀:
婚內協議要公證嗎
婚內協議要公證嗎?
婚內協議和離婚協議最好進行公證
公證不僅能加強證據的證明力,有時還會直接決定或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3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58條規定,除公證過的或者具有道德義務、公益性質的贈與不能撤銷外,在其他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
通常而言,家庭內部的贈與不涉及道德義務或公益性質,故公證就成為受贈方保障自己能獲得贈與財產的唯一途徑。
還有一種情況,甲乙離婚析產,甲依約支付了房屋補償款給乙,乙卻不配合辦理除名手續,甚至玩失蹤,甲陷入訴訟的持久戰中。
如果當初雙方公證了離婚協議,則房管局可以直接根據協議辦理除名(已有房產證)或日后將房屋直接確權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買賣合同已備案,未有房產證)。
由此可見,公證意義重大,甚至是不可或缺的。當事人應對離婚協議或婚內協議辦理公證(除非立即辦理離婚或過戶等手續),以免后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