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和包工頭怎樣討要工程款

導讀:
農民工和包工頭怎樣討要工程款
農民工和包工頭怎樣討要工程款
包工頭追索工程款項的前提
綜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二)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均對工程質量作出許多具體的規定,比如有關施工資質、工程竣工驗收、工程分包轉包、招標投標、合同備案等,這些規定的核心就是追求工程質量,達到國家強制性標準,將質量合格的工程交付消費者,關系社會公共安全和利益。
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的規定,工程質量合格是追索工程款項的前提條件。
包工頭作為施工班組,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建立合同關系進行實際施工的情形在現實中非常普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施工資質而實際組織施工活動的自然人或施工班組或施工企業為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拿不到工程款該如何維權?
包工頭怎樣討要工程款
實際施工人不具備建筑施工資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和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等規定,其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即實際施工人可以請求參照無效合同工程價款的約定支付工程款,因此,實際施工人應積極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簽訂施工合同,證明存在合同關系及結算依據,以便于維權。
實際施工人與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存在合同關系,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其承擔支付責任。實際施工人也可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由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責任,此時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實務中,實際施工人常以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和發包人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法院在查清事實后會依法判決。另外,實際施工人也可以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怠于向發包人行使到期債權,影響其到期債權實現為由,對發包人提起代位權訴訟。
實際施工人實際履行了發包人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形成了事實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因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傾向性保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突破合同相對性,規定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發包人及多重轉包、違法分包情形中與實際施工人沒有合同關系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是否需要對實際施工人工程價款承擔支付責任,在實務中存在爭議,多數觀點認為,突破合同相對性應有明確法律規定,前述主體與實際施工人沒有合同關系,其不應承擔支付責任。
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如實際施工人作為掛靠人掛靠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以其名義承攬工程施工,一般認為其無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要求發包人承擔支付責任。實際施工人作為掛靠人起訴發包人,需要注意確立請求權基礎,通常有三種方式:(1)發包人明知掛靠情況的,以形成事實合同關系為由起訴;(2)承包人怠于主張權利的,可提起代位權訴訟;(3)掛靠協議無效,掛靠人以不當得利為由起訴。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了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多數觀點認為,實際施工人并非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不是法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主體,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綜上,包工頭作為實際施工人未能取得工程價款的,可以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發包人為被告進行訴訟,但實際施工人一般不享有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且應注意被認定為掛靠人時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