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最新版離婚訴訟指南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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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版離婚訴訟指南
離婚訴訟,應向哪個法院提起?
答:應適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如存在被告離開住所地超一年等特殊情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1款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能否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答: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條第1款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
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2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已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隨時重新提起離婚訴訟?
答:無論是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還是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認定為“新情況、新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4條第2款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 離婚案件中,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后,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家庭暴力的,可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新情況、新理由”。
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時,能否進行調解?
答: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能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1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審理不適用調解,應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脅迫婚姻?
答: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8條第2款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脅迫婚姻期間多久?
答: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2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當事人提出撤銷脅迫婚姻之訴的時效是否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
答:期間為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9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規定。
當事人能否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結婚登記的民事訴訟?
答: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離婚冷靜期為多久?
答: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可否提出離婚?
答: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2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但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的遺產,能否在離婚訴訟中分割?
答:不能,應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1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答:可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70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時一方是否可以提出返還已付彩禮的訴訟請求?
答:可以提出相關返還請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返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上述第(2)(3)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后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
答:可以,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4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離婚后發現尚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
答:可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3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能否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答:在婚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相關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7條第3款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能否起訴解除同居關系?
答:僅起訴解除同居關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條第1款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能否因同居關系期間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
答:可以,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3條第2款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受理。
離婚案件是否必須經過調解?
答: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先組織訴前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第1、2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案件,案件受理費如何收取?
答: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