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收費標準2023年

導讀: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訴訟費用的范圍
2023年法院離婚收費標準是多少
一、離婚起訴費收取標準是什么
1、起訴離婚的費用一般是50元至300元。離婚訴訟中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案件受理費是50元至300元;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案件受理費。
2、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訴訟費用的范圍
1、案件受理費
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再審案件中依照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2、申請費
申請費包括:
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申請保全措施;
申請支付令;
申請公示催告;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申請破產;
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為收取。
4、訴訟過程中因鑒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一、案件受理費
(一)財產案件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
1.離婚案件
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
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
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管轄權異議
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準。
二、申請費
(一)執行費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保全費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支付令
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四)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納100元。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每件交納400元。
(六)破產案件
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七)海事案件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其 他
1、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3、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4、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5、依照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