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被糾纏騷擾怎么辦

導讀:
離婚后被糾纏騷擾怎么辦
離婚后被糾纏騷擾怎么辦
離婚后仍受另一方騷擾,該如何維權
1、《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行為,參照本法規定執行”,意味著監護、寄養、同居、離異等關系的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也被納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約束。
2、當面臨家暴現實危險時,當事人或其親屬可向法院遞交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若當事人或其親屬不能提出申請時,則村居委、婦聯、公安機關、救助機構等也可以代為提出申請。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需要提交有關家暴的證據,如:有關受傷的現場照片/監控錄像、醫院診斷證明書、威脅的短信或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報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以及證人證言、施暴者的保證書等。
4、《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如果離婚之后還被老公糾纏的可以報警。
雙方已經離婚,那么一方的騷擾行為已經干擾到另一方的正常生活,涉嫌違法,另一方可以選擇報警。根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