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導讀:
被車撞了責任怎么劃分
被車撞了責任怎么劃分
一般來說,被車撞的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根據交通事故的實際情況,可以采取下列劃分方式:
1、 根據事故原因分攤責任。如果是因為司機疏忽大意或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的事故,一般由其承擔主要責任;如果是行人違章而導致的事故,一般由行人承擔主要責任。
2、 根據道德義務分攤責任。無論是行人還是駕駛員都應該遵守道德義務,尊重生命安全。如果司機在開車時未能尊重生命安全考慮不夠周全,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3、 根據社會影響分配責任。一般來說,當發生交通事故時,當事人都會遭受社會的影響和痛處。因此,根據社會影響來分配相應的法律后果是必要的。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種類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共分五類: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以下簡稱第146號令)第60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都是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基本依據。
在實際認定中,各地往往制定有適用于本地的、操作性更強的實施標準,例如《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標準(試行)》《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規則(試行)》等等,各地的這些具體標準,對實踐中準確認定發生于當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具有重要意義。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時限
根據第146號令第62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10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第68條規定,由于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于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時限可中止計算,并書面告知各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中止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當中止認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滿受傷人員仍然無法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內,根據已經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第69條規定,傷人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5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
(二)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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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參與權和知情權
根據第146號令第63條規定,發生死亡事故以及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的證據。
第65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后三日內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當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可以查閱、復制、摘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材料,但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基本內容
根據第146號令第64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此外,該條還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