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闖禍,離婚后的父母需要擔責嗎?

導讀:
離婚只改變了對子女的撫養方式,并不能免除父母的監護責任。
孩子闖禍,離婚后的父母需要擔責嗎?
未成年的兒子打架砍傷他人,其母親以“早已離婚,孩子由其父親撫養”為由,拒絕賠償。那么,離婚后母親是否應該承擔對孩子的監護責任、賠償受害人呢?
案情回顧
原告樊某某因懷疑自己弟弟被文某帶壞,在電話里與文某發生口角,進而相約打架。雙方見面后,手持球棒的樊某與手持菜刀的文某互毆,文某用菜刀砍傷樊某某的頸部。樊某某受傷后被送到元謀縣人民醫院治療。
事發后,樊某某的父親曾多次就賠償問題與文某的父親交涉,雙方多次協商未果,樊某某的父親便一紙訴狀將文某及文某父母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6284.59元。
庭審中,文某母親起某艷辯稱,自己已于2003年與文某父親文某剛離婚,且兒子文某由其父撫養,自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認為
綜合雙方的過錯程度,樊某某的經濟損失(精神撫慰金除外)應由文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剩余40%由樊某某自行承擔。
因文某尚未成年,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由作為監護人的父親文某剛和母親起某艷共同賠償。文某剛與起某艷雖在本案發生前就已離婚,但親子關系、監護關系并不會因此終止。起某艷提出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元謀法院判決被告文某剛和起某艷賠償原告樊某某損失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4406.75元。該案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仍由其父母共同行使。離婚只改變了對子女的撫養方式,并不能免除父母的監護責任。
離婚后父母的責任與義務
01離婚后房子歸我和孩子 ,為何出售時仍需小孩父親到場?
現階段,房產屬于婚姻家庭生活中最有分量的財產,很多父母在購置房產時會將未成年子女的名字加在產權證上,亦或是在離婚過程中父母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約定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房產,歸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是這樣的房產在處置時,卻會發生不少問題。
依據一般的交易規則,房屋產權人出售房屋,必須是年滿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若產權人中有未成年,則需由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相關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故未成年人出售房屋應由其父母作為代為辦理。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可以在離婚協議中就財產問題以及子女的撫養問題進行協議。子女撫養權無論歸父母哪一方,監護權都不會發生變化,這是因為父母與子女間的血親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即父母雙方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子女處理其財產需要由監護人共同決定。因此,辦理出售房屋時仍需孩子父親同意并到場簽字。
此外,現行法律還規定了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因此實踐中,處分未成年子女房屋的,父母雙方還需要到公證處辦理做出處分房屋不損害被監護人利益的承諾書公證。
02父母對孩子是否盡到撫養義務,難道給錢是唯一標準?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撫養費,但是現實情況紛繁復雜,每個人的情況都不盡相同,那么付多少確實是存在爭議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負有給付義務的父或母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減免給付數額。”據此,法院首次提出判斷是否履行撫養義務,不能簡單以給付金錢來作為唯一評判標準,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也可以其它物質方式代替金錢給付的觀點,這樣一個判決不僅是對法條理解的一次突破,也是一個情理法融合帶有司法溫度的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顯示,離婚后子女撫養費問題有如下幾點:
1.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滿十八周歲為止。
6.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
(2)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8.父母離婚時關于子女撫養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撫養費給付要求。子女要求撫養費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綜上所述,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雙方依然都有保障和照顧子女的責任和義務,雖然照顧的方式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和選擇,但不能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