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欠錢不還怎么辦(一直欠錢不還怎么辦)

導讀:
長期欠錢不還怎么辦(一直欠錢不還怎么辦)
如果別人欠錢一直不還我該怎么辦?
對借款人欠錢不還的,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找到借款人協商。
向其索要借款,并表示自己對借款的需要,要求其一定期限內予以償還。
也可以尋找與借款人共同的好友,一同向借款人索要,施加壓力。
若協商未果,當事人可以選擇法律途徑來解決。
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如果借款人對支付令未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可以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訴前財產保全就是將對方的賬戶、房子、車等財產查封上,防止對方轉移財產。
這一步并非必須的流程,要結合各案的情況及對方的財產情況,如果欠的錢并不多或是對方有償還能力,或是實在查不到對方財產,可以不采用這一步。
建議能財產保全的情況下還是要進行保全。
四、起訴。
當事人在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準備好以下材料:
起訴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主要證據、提供起訴人準確送達地址及對方當事人準確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
法院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會受理。經開庭審理并勝訴后,若借款人仍不執行判決或裁定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欠錢不還怎么辦最有效的方法?
債務人欠錢不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和解法: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無能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如果該債權有抵押擔保或者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人可與抵押人或者保證人進行協商,使抵押人以足額的抵押資產抵償債務。
2、調解法:需要注意債權人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法:需要注意當事人申請仲裁應向仲裁機構遞交仲裁協議、申請書及副本。申請書要詳細載明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等情況及事實理由。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債務糾紛,具有較強的保密性,當事人之間大多沒有激烈的對抗性。另外,申請仲裁的費用一般比提起訴訟的費用低。
4、訴訟法:對一些較為復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債權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別人欠錢一直拖著不還怎么辦?
1.對于債務人有能力歸還、但就是賴賬不還的問題,債權人要保留好具體的證據如欠款欠條,在多次正常催討仍然無效的情況下,就要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解決。如果債權人拖延時間,讓訴訟時效過期,以后再要催討就很麻煩的了。
2.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之后,可以把債務的財產信息向辦案人員及時提供,由法官決定采取拍賣或扣劃的手段依法處理。
要堅持依法討債,不能以極端和過激的行為與債務人發生意外事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返還借款的期限】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一直欠錢不還怎么辦?
一直欠錢不還的解決方法:
1、雙方進行協商,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在多次正常催討還是無效的時候,應該在訴訟時效內向法院起訴解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如果一個人一直欠錢不還怎么辦?
一直欠錢不還唯一的辦法就是到法院起訴索要欠款。在勝訴以后對方還是不還錢,就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若強制執行也沒有效果,就可以申請將其打入失信人黑名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