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起訴離婚比較快?

導讀: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5)中國自然人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至第16條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是:(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離婚的程序(怎么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的程序基本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起訴和答辯階段。當事人起訴離婚案件,應當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案件的管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至第16條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是:(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中國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自然人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調解階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的一種方式。因為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書確認的條款具有與判決書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具有本質的不同。經過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訴或者將和好協議記錄在案,即可終止離婚訴訟。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則按照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如果調解無效,法院則應當做裁判的工作。
三是審理判決階段。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無論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當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15天內提出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的,二審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的判決,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應另行起訴。
以案釋法
案例一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孫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認為,對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王某戶籍所在地在江蘇省金湖縣金某地,其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一致,故對其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由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3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4條的規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處理。
案例二 孫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人民法院起訴稱:孫某某與王某某于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于1993年8月15日登記結婚,1994年6月生育女兒孫某甲。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經常吵架,甚至相互動手,從2007年3月起雙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兒高考前夕,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但因種種原因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后王某某拖延辦理離婚手續,無奈孫某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兩次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因需要搜集證據而撤訴。現孫某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王某某答辯稱雙方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雖然結婚多年,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致使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達四年之久,能夠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孫某某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依法登記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逐漸產生矛盾。自2012年起,孫某某多次起訴要求離婚,雖撤訴,但夫妻感情狀況并未因此好轉。通過孫某某給王某某留便條、發短信的行為,可以看出孫某某與王某某日常已經很少面對面接觸,結合雙方曾協議離婚、孫某甲的證言,可以確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二審期間,法院試圖調解雙方和好,但孫某某堅持要求離婚,可以看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呂某某于1980年經人介紹相識,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長子呂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呂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呂丙,現三個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原告陳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癥患者,患病后無法獨立生活,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因此,原告陳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與被告呂某某離婚,均分夫妻財產,并要求呂某某返還工資款33000元,并給予其經濟幫助金60000元。本案中,陳某系原告陳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監護人。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某系不能辯識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陳某某的監護人陳某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1980年即開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事實婚姻。原告陳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現原告陳某某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原告陳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財產,但未提供財產清單及相關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持權利人有證據后,可另行主張。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呂某某償還其2005年至2013年的工資款33000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呂某某給予其60000元經濟幫助金,根據《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時廢止,相關規定參見《民法典》第1079 條、第1085 條、第1091條。)結合本案實際,法院認為被告呂某某給予原告陳某某20000元經濟幫助金為宜。
法官說法
01
起訴離婚,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否則當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有可能面臨被移送的風險,而延長訴訟時間。關于案件管轄具體的規定可參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02
訴訟離婚中,人民法院如果認為需要判決離婚的,會針對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一并審理,所以在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當在要求離婚的同時,提出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方式的請求。
03
關于離婚前男女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在訴訟離婚中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一般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一般說來,這種協議有可能是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底線,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遠遠超出這種底線的話,可能會引起雙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將其作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的參考。
04
關于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可能會因疾病或外力損傷而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一般情況下,因為夫妻雙方均具備行為能力,離婚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但對于這一類特殊的人群,他們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的人。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其第一順序監護人系配偶,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05
我國施行二審終審制,在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后,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并不生效,此時夫妻一方不可以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與他人結婚。須經二審法院判決后,雙方婚姻關系才能宣告結束。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訴訟的基本流程
一、訴辯階段
1. 確定訴訟主體和起訴時間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其中提起訴訟的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起訴無時間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
(3)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前次訴訟中的原告不得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
(4)現役軍人的配偶未經軍人同意,不得起訴離婚。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 確定受訴法院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蹤、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 撰寫和提交民事起訴狀,明確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
民事起訴狀應當首先寫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訴訟請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債權、債務處理等問題。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起訴,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和離婚訴訟同時提出。
(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除外。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監護人,由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5)圍繞訴訟請求,簡明闡述夫妻關系及子女狀況、要求離婚的理由,并對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權、債務等問題提出主張。除民事起訴狀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原告通常還需準備原、被告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居住證明、結婚證復印件、子女出生醫學證明以及其他可以證明夫妻財產或債務的材料,如房產證、車輛登記信息、銀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兩份,準備齊全后遞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訴狀及答辯狀的送達工作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離婚案件必須進行調解。因此針對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訴狀及附件材料,受訴法院立案部門登記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調解的,將會開展訴前調解工作,以盡快化解矛盾。對于原告不同意調解或者訴前無法調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條件,予以立案,并發出受理通知書;若不符合立案條件,則告知限期補正,如補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條件,則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將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對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將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將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審理階段
調解貫穿離婚訴訟的始終。庭前法官會再次組織雙方調解,如調解不成,則開庭審理,庭審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提出的理由決定是否準許。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本人無特殊情況必須到庭,不能到庭的,應提交書面意見。如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須到庭。庭審主要圍繞是否符合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撫養如何確定以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問題展開,原被告雙方應針對性地陳述意見并提供證據。
1. 關于婚姻關系的解除
主張解除婚姻關系的一方應當舉證證明:
(1)婚姻關系合法。婚姻關系合法的證據是雙方已經履行結婚登記手續,如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的結婚證明等;
(2)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準許離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確已破裂”應結合雙方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現狀以及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同時,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列明的五種情形(即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2. 關于離婚后子女的撫養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對子女撫養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一方主張子女應隨其共同生活的,可舉證證明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條件、子女跟隨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撫養能力(主要指經濟收入,離婚后的居住條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學習的能力和時間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3.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1)如果原告起訴時并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被告在訴訟中要求分割的,為減輕當事人訟累,人民法院會在離婚案件中一并分割。當事人均同意不在離婚訴訟中分割的,可對夫妻共同財產暫不作處理,當事人可在離婚后另行主張。
(2)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的舉證責任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認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判執階段
離婚案件的審理結果有三種:撤訴、調解和判決。
1.原告撤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四十六條,民訴法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原告有權提出撤訴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規定足額交納訴訟費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將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訴處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于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案件,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2. 達成調解
當事人均可針對是否同意離婚、子女撫養安排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自行或請求法院主持調解。
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離婚案件達成調解,包括調解和好與調解離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應當記入筆錄,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如果雙方調解不成,應當及時判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調解或判決離婚的法律文書生效前,當事人不得另行結婚;生效后,雙方婚姻關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2016修訂)》的規定,為保護當事人隱私,離婚案件的法律文書不在網絡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