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離婚孩子撫養權規定

導讀:
離婚時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離婚時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
訴訟離婚中,如果當事人能夠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協商一致,法院一般會按照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方案予以判決。除非撫養孩子的一方明顯不具備撫養孩子的能力與條件,法院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才可能進行調整。
司法實踐中,絕大多數離婚案件雙方當事人都無法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方面達成一致,需要由法院來判決確定。訴訟離婚中,一方當事人要想取得孩子的撫養權,大概率是要靠自己去爭取的,而不是靠對方當事人的“讓步”。
和撫養權有關的法律條文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具體內容如下: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父母子女關系是一種血親關系,不能通過離婚這樣的法律程序人為地加以終止。但是因為離婚的原因,父母已經不可能在一起生活了,因此只能由父或者母一方來撫養未成年子女。其實離婚后一方的撫養準確來說應該是“直接撫養”,離婚后,不和子女生活的父或者母依然要“間接撫養”未成年子女。同時,必須指出,離婚后,無論子女跟隨父母哪一方生活,基于父母子女關系產生的權利義務都仍然存在。離婚后,不和子女生活的父或者母,也依然是子女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其法律地位與撫養子女的一方是平等的。
當父母不能就孩子的撫養問題協商一致時,按照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兩周歲內、兩周歲到八周歲之間、八周歲以上)不同,對其撫養問題的處理也不盡相同。
我們先來看兩周歲內、八周歲以上這兩種情形
離婚孩子撫養權規定
情形一:兩周歲內撫養問題的處理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也就是說如果子女是未滿兩周歲的嬰幼兒,雙方又就子女撫養權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則法院一般會判令“由母親直接撫養”。
以前《婚姻法》類似條款的描述為“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哺乳期的如何計算司法實踐中會有不同理解與意見?,F在《民法典》將“哺乳期”這一不明確的概念,替換為“不滿兩周歲”這一非常明確的概念,便于實踐操作。
前述的上海二中院199件雙方當事人無法在未成年子女撫養方面達成一致的案件中,有13起案件涉及到了兩周歲以下孩子,最終法院均判決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
之所以規定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是考慮孩子尚處在嬰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天然地更方便照顧嬰幼兒。
如果女方有意愿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那么哺乳期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就是對女方最有利的條件,一定要派上用場。
講直白一些,如果女方已經決意離婚且堅決不放棄孩子的撫養權,那么就應該趁孩子尚在兩周歲以內起訴離婚為宜。否則孩子過了兩周歲后,女方爭取撫養權的優勢就大幅減弱了。
兩周歲以下的孩子無知又不記事,此時離婚對孩子的影響也相對較小一些。
當然,“不滿兩周歲的子女由母親直接撫養”并非是絕對的、一成不變的,如果母親有下列情形,依然會喪失撫養權: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明顯不利影響的。
嚴重疾病一般指喪失、影響行為能力的重大精神疾病,影響自身行動、勞動能力的重大殘疾等。明顯不利影響一般指母親有吸毒、賭博、家暴、賣淫等惡習。此外,如果母親明確拒絕撫養子女的,此時法院也不大會“硬”判決讓母親直接撫養兩周歲以下的孩子。
結論:兩周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會歸女方。
情形二:八周歲以上撫養問題的處理
“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八周歲到十八周歲之間的子女在法律上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通常已經有了一定的辨別和判斷能力,能夠表達自己的意愿。因此,法律規定,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子女自己的意見,尊重其真實意愿。
為什么要強調“真實意愿”呢?就是為了避免父母或他人對子女進行恐嚇、脅迫、誘騙等行為,導致子女作出了“非真實意愿”的表態。不過有一說一,司法實踐中,要證明父母或他人對子女進行了恐嚇、脅迫、誘騙,以至于讓子女就隨父或隨母生活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愿,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
現在的孩子普遍早熟的,過了八九歲,基本都心里有數的,知道如果父母離婚,自己想跟父母哪一方走的。法官怎么了解“孩子的真實意愿”呢?是讓孩子寫個書面材料?還是會視頻或電話詢問?或者去家里或學校找孩子問清楚?
都不是的。法官一般會要求父母帶孩子來法院,然后在孩子父母都不在場的情況下(避免父母干擾孩子)面對面和孩子談話,征求孩子自己的意見。這樣會不會嚇著孩子或者給孩子造成“心理創傷”呢?不會的。審離婚案子的法官天天審這種案子,經驗很豐富的,語氣、措辭、態度都很好的,不會嚇到或傷到孩子的。而且對于未成年人的保護,身為法律人的法官,其意識、技巧其實比父母還要高。
非要說“心理創傷”,那也是父母鬧離婚鬧的,和法官問不問話真沒多大關系的。所以呢,父母要對孩子好一些,要多陪伴孩子,多和孩子交流溝通,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感情。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當然,“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孩子想要跟隨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依然會喪失撫養權: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明顯不利影響的。這些例外情況和前述兩周歲以下不歸母親的例外情況時一模一樣的。
結論:八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權主要聽孩子自己的。
孩子兩周歲以下以及孩子八周歲以上這兩種情形,前者原則上歸女方撫養,后者主要聽孩子自己的意愿,法院處理起來相對簡單一些。最復雜的也是最容易發生分歧與爭奪的是兩周歲到八周歲之間的孩子。
情形三:兩周歲到八周歲之間撫養問題確定
這個年齡段的子女依法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無需征詢子女自己的意愿,而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來決定由誰撫養。所謂“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是由人民法院綜合子女的權益、雙方的撫養能力、撫養條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決的原則。普通百姓可能會覺得這個是不是主要看誰撫養孩子的意愿更強烈?看誰的經濟條件更好一些?沾一點邊,但真不是這樣理解“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的。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就是看誰最適合帶孩子,誰能讓孩子更身心健康地成長生活。講白了就是把父母的“撫養條件”、“撫養能力”進行比較、PK,選出一個優勝者來直接撫養孩子。
爭奪撫養權比賽的打分項很多,而且這不是一個單項決定勝負的比賽,需要全面衡量、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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