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的財產繼子女能繼承嗎

導讀:
繼父母的財產繼子女能繼承嗎
繼父母的財產繼子女能繼承嗎
再婚,對于離異或不幸喪偶的人來說,是新生活的開始,同時也是兩個家庭融合。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好各個層面的關系,將會引發諸多矛盾,特別是連親生父母子女間都可能有糾纏不清的繼承問題,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糾紛就更為復雜。
那么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發生繼承,在法律上是如何處理的呢?我們通過以下三個案例來具體分析。
繼父母的財產繼子女能繼承嗎案例一
若繼子女和繼父母形成了撫養關系,那么盡撫養義務的一方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另一方遺產。
基本案情:劉女士和許先生原是夫妻關系,雙方在1985年生下兒子小飛后,于1986年登記結婚,婚后第三年,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小飛由許先生撫養。
1992年11月,吳女士與許先生登記結婚。小飛跟隨吳女士與許先生共同生活。2009年許先生因故去世。自2010年起小飛因患有肺結核多次住院治療,期間均由劉女士陪護。2014年3月小飛因病死亡,其名下遺有一處房產。2014年10月9日,劉女士以繼承的方式取得了該房產的所有權,隨后劉女士將該房屋出售獲得70萬元。吳女士起訴主張分得小飛一半的遺產。
吳女士在小飛7歲時與小飛父親許先生登記結婚。而小飛在許先生與劉女士離婚后,由許先生撫養。在吳女士與許先生結婚后小飛又隨吳女士與許先生共同生活,此時小飛尚未成年。
吳女士與許先生財產為一體制,故吳女士與小飛之間形成了具有撫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吳女士依法取得了對小飛財產的法定繼承權。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定,吳女士與劉女士同時作為被繼承人小飛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對小飛的遺產享有平等繼承權,各分得小飛名下遺產的50%。小飛名下房屋已由劉女士出售,故所得售房款70萬元作為遺產進行分割,劉女士與吳女士各分得50%為35萬元。吳女士所得的35萬元由劉女士給付。
繼父母的財產繼子女能繼承嗎案例二
若繼子女已經成年,和繼父母之間未形成撫養關系,那么繼子女不能繼承繼父母財產。
基本案情:陸先生帶著兒子小陸,曾女士帶著女兒小玲,于2006年再婚,婚后未生育,此時小玲已經年滿十七周歲并在一學校的文秘專業脫產學習。陸先生父母都早已經去世。2009年夫妻二人婚后購買房屋登記為陸先生、曾女士和女兒小玲共同共有。陸先生在2021年意外身亡。
小陸認為陸先生的法定繼承人為他和曾女士兩人,而小玲則主張其隨同陸先生共同生活,形成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故享有繼承權。
陸先生生前未留有遺囑,故應作法定繼承處理。法律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繼父母子女關系的成立,應以繼父或繼母法定身份關系成立為前提,故小玲與陸先生之間的法律身份關系也應自曾女士與陸先生登記結婚日成立;其次,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關系,其真實的含義應當是繼父母與繼子女如同親生父母子女一樣地共同生活,繼父母對繼子女在物質上有幫助,彼此之間在情感上有交流;陸先生與曾女士登記結婚之時,小玲已滿十七周歲并脫產讀書,小玲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與陸先生共同生活,難以認定二人共同生活之事實。故小玲與陸先生間沒有形成撫養關系,不應作為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參與陸先生遺產分配。
繼父母的財產繼子女能繼承嗎判決三
若繼父母離婚,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未形成扶養關系,那么繼子女不能繼承繼父母財產。
基本案情;王甲和王乙是王先生的親生子女,2005年王先生與李女士登記結婚,王甲和王乙跟隨王先生、李女士共同生活。2016年1月,李女士被診斷為胃癌晚期。2017年3月1日,李女士與王先生在民政局登記離婚,此后李女士將其戶籍從兩個孩子的戶籍地址中遷出,搬至別處居住,2017年4月,李女士因病去世。王先生的兩個孩子訴至法院請求繼承李女士遺產。
遵照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公平原則,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其前提應當是繼子女已經盡到了對繼父母的扶養和贍養,而非單一的是被繼承人對繼承人進行過撫養。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李女士在與王先生離婚后即表示不愿與兩個孩子繼續共同生活,并將戶籍遷離。同時,相關證據證明,在與王先生結婚后,實際上是李女士對兩個孩子進行了必要的撫養和照顧,而非兩個孩子對李女士進行了必要的贍養和扶助。
反之李女士生前患有絕癥,兩個孩子并未對身處生命末期的李女士給予照看和護理,也未對李女士生活提供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主要扶助,故不能認定二人對李女士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二人在李女士去世時不屬于法律規定與被繼承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不應認定為李女士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其要求繼承李女士的全部遺產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不予支持。
根據以上案例,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
一、在沒有遺囑的前提下,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發生繼承的前提是履行了扶養義務,此處的“扶養”是雙向的,指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以及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
二、對于繼父母再婚時繼子女已成年的情況,以及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扶養關系后離婚的情況,仍舊根據是否履行扶養義務進行判斷,若繼子女成年后或者繼父母離婚后,仍盡了主要的贍養和扶助義務,那么盡義務的一方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另一方遺產。
三、證明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據是關鍵。如聊天記錄、轉賬記錄、消費記錄以及生活中的合照等。但要注意的是,一般需要長期且有效的證據進行證明,所以在取證上要越多越好,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才能更有說服力。
四、再婚重組家庭未來財富傳承風險較大、繼承發生糾紛的概率也較大,可以提前運用遺囑、保險、家族信托這些法律工具,做好財富管理和規劃,才能真正確保把財產給到想給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