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責任劃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怎么處理

導讀: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在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中,對于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問題,因為雙方是平等主體,適用過錯原則,交強險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雖然交警認定的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法院認定的民事賠償責任,但一般人從事故認定書中,依然就能看得出來雙方責任承擔的大概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機動車方承擔交通事故責任的主體是司機(特殊情況下還包括乘車人);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體則是司機、車主、掛靠單位、保險公司等有關的人員和單位,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事故的民事賠償責任分配問題,比較難解決,原因是在實際生活當中,即便是在機動車一方無責的情況下,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也會出現多種不同的情況,從而導致機動車方在民事賠償責任承擔時,會隨著出現不同的情況。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兩種情況
一種情況是,根據收集到的證據,能夠正常地劃給全部責任,如,機動車在正常速度、正常信號情況下通行時,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突然闖紅燈造成事故。
另一種情況是,發生事故后,在機動車方無責或者不能證明有責的情況下,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立即逃逸,或者有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的規定,將會推定該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承擔全部責任。
在這兩種情況下,大多會以事故認定書的形式結案。這也在變相的說明,交警部門通過調查取證,能夠排除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有故意碰撞行為,且通過事故認定書的形式加以了明確。那么,機動車方在承擔民事損害賠償時,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予以解決。關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承擔全責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這兩種情形,雖然有內在的聯系和外在的表現,但卻不是一回事。這兩種情形的外在表現雖然最終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都會被交警部門認定為全責,但這兩種全部責任在機動車方是否承擔民事損害賠償時,差異很大。
如果只是因為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過失的造成交通事故,比如,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故意闖紅燈,但卻并不是要故意的碰撞機動車,并不是為了追求事故損害結果的出現,事實上卻在非機動車方(或行人)出現了人身傷亡或車輛損失,如果認定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方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方不承擔責任,此時,機動車方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基本上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予以解決,機動車交強險要在無責范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的部分,還可能要承擔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是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事故的,也就是出現了平常大家所說的碰瓷或者是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的自殺等情形時,肯定要給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定全部責任,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機動車方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依據的卻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方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事故如何賠償
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行人)的無責,在有證據證明的無責和推定無責的賠償上,有區別。推定無責比較復雜,本文不再過多探討,在有證據證明的無責情形下,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第一,在沒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通常按意外事故對待,在民事損害賠償方面,最終可能會按公平原則由雙方分擔。適用公平原則處理損害結果時,以下兩點應當特別注意:首先,公平原則適用的前提必須是當事人既無過錯,又不能推定其過錯的存在,同時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況。如果可以適用過錯責任、法定無過錯責任或推定責任,就不能適用公平責任。其次,雙方之間如何分擔責任,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包括損害事實以及各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進行衡量,力求公平。
第二,在有第三方參與的情況下,由第三方承擔全部責任,或者第三方也是無責的。第三方無責的,依然可能會按公平原則分擔;第三方全責時,可能因其是機動車,或者是非機動車(或行人),有所差異。
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大多會依據《侵權責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間的關系,結合機動車與行人交通事故的特性,在及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法律適用原則,認定機動車方在事故中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賠償責任。木林確實也查找到了,法官判決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的真實判例。
當然了,有些地方性法規、規章中規定,雙方在責任無法確定時,由雙方平均分擔責任,或者雙方均不承擔責任,需要注意。能證明機動車一方無責,并不一定就能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方有責,這也是符合客觀規律的。能夠查清事故事實及成因,是理想狀態;不能查清,也是工作常態,這是受各種客觀條件限制的必然結果,并不是民警的不盡心盡責。不能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方有責時,非機動車(或行人)方,可能是有責,也可能會是無責,但肯定不能是依據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而推定有責,因為這種推定有責也算做是有責。
即便是有責,但也得有證據能夠加以證明,當事實處于真偽不明時,當各方都窮盡了調查手段后,在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和事故責任認定中,公安機關就不能適用這個高度蓋然性規則來作出認定和處罰,換種說法就是疑罪從無。這也就是說,當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時,交警部門在認定雙方責任時,只會給雙方出具載明相關調查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而不給各方劃分事故責任。
但如果雙方進入了民事訴訟程序之后,民事訴訟中有個高度蓋然性規則,規定由負有舉證責任的機動車方提供證據,法官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從內心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也就是機動車方提供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方有過錯的證據明顯高于非機動車(或行人)方提供的證據,從而認定該事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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