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對方隱匿財產怎么辦?

導讀:
基本案情本案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過程中共經歷了三個訴訟,分別如下:訴訟一:程某訴辛某離婚糾紛&mdash,分割涉案房屋及契稅2021年,程某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將辛某訴至法庭,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并墊付的契稅87495元,同時,程某認為在此前訴訟中,辛某虛假陳述、惡意隱匿轉移案涉房屋,故應當不分或少分(不超過20%的份額),法院經審理認定程某和辛某作為房屋實際出資人履行了相應出資義務,認定程某和辛某對案涉房屋實際控制使用、認定程某和辛某與黃某之間存在借名購買案涉房屋的合同關系,其中,程某和辛某為借名人,黃某為出名人,并據此判決:黃某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程某將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程某、辛某名下。
基本案情
本案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過程中共經歷了三個訴訟,分別如下:
訴訟一:程某訴辛某離婚糾紛——解除婚姻關系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程某與辛某原系夫妻關系,育有一子,名為辛某1。2017年7月,程某至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該案審理期間,程某與辛某達成調解。但,程某與辛某就朝陽區X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產生爭議,程某主張系夫妻共同財產;辛某不予認可,稱由于程某不給買房款、黃某不同意賣房了,遂撤銷協議、退還已付房款,且因其違約,故案涉房屋內存放的家具家電均留給了黃某。故,程某與辛某調解離婚,涉案房屋另案處理。
訴訟二:程某訴辛某、黃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確認涉案房屋所有權
2019年,程某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將辛某、黃某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程某與辛某共同享有辛某和黃某于2013年4月27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項下的合同權利;黃某、辛某繼續履行上述二協議,將案涉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程某和辛某名下。法院經審理認定程某和辛某作為房屋實際出資人履行了相應出資義務,認定程某和辛某對案涉房屋實際控制使用、認定程某和辛某與黃某之間存在借名購買案涉房屋的合同關系,其中,程某和辛某為借名人,黃某為出名人,并據此判決:黃某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程某將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至程某、辛某名下。
2020年12月18日,程某在北京市朝陽區不動產登記中心完成案涉房屋過戶并交納契稅174990元,登記權利人為程某和辛某,共有情況為共同共有。
訴訟三:程某訴辛某離婚后財產糾紛——分割涉案房屋及契稅
2021年,程某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將辛某訴至法庭,要求分割涉案房屋并墊付的契稅87495元,同時,程某認為在此前訴訟中,辛某虛假陳述、惡意隱匿轉移案涉房屋,故應當不分或少分(不超過20%的份額)。辛某辯稱,認可案涉房屋歸其與程某共有;因在離婚訴訟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為程某享有60%、我享有40%,故為公平起見,要求案涉房屋按照我享有60%的份額、程某享有40%的份額的比例進行分配;因我無力承擔高額的過戶契稅,故沒有辦理亦未授權程某將案涉房屋辦理過戶,故不同意分擔契稅。
法院判決
因辛某不實陳述引發爭議以致本次訴訟,故本院判令辛某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現由程某和辛某共同共有的、位于朝陽區X房屋由程某與辛某按份共有,其中,程某享有60%的份額,辛某享有40%的份額;
二、辛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程某支付墊付契稅69996元。
律師分析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至本案,程某和辛某作為房屋實際出資人履行了相應出資義務,認定程某和辛某對某房屋實際控制使用、認定程某和辛某與黃某之間存在借名購買某房屋的合同關系。其中,程某和辛某為借名人,黃某為出名人。顯而易見,辛某作為借名買房合同關系主體之一,不僅沒有積極主張合同權利,反而企圖以虛構借名買房合同關系已經解除的方式,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現某房屋已登記至程某和辛某名下,但鑒于雙方已經離婚,已喪失共同共有的基礎身份關系,故對于程某要求分割某房屋之主張,法院是予以支持。具體至份額,法院一般會結合雙方離婚時財產分割狀況、辛某就某房屋存在虛假陳述及隱匿的情形以及某房屋的現值等因素。
知識擴展
一、夫妻雙方離婚過程中,如一方遇見另一方隱匿財產該如何處理。
常見隱匿不動產或動產的方式如下:
(1)借名購房: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產,等到離婚后,再將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或者再度轉讓換取相應財富。在這種情況下,要重點關注房產交易時間,根據房產交易時間,注意在該段時間內有無財務異常情況或者重大支出情況。
(2)隱匿存款賬戶:夫妻一方將銀行卡中資金取出,另存于其他銀行帳戶中。離婚時,其向法院表明無存款,且工資已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對于隱匿存款的調查相對來說難度較大。當事人同樣應當在日常生活中留意是否有本人陌生的儲蓄卡、憑條出現,注意開戶銀行以及賬號。
(3)轉移、否認家中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感情惡化時,一方可能會趁另一方不備,轉移家中財產,如珠寶、字畫等。在這種情況下,要及時采取措施,比如收集相關發票,對家中財產進行清點、拍攝,請公證機關公證,請律師見證等,以向法院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
二、夫妻雙方離婚過程中,如不掌握對方財產該如何處理。
離婚案件中不掌握對方的財產信息,當事人可以事先委托經驗豐富的律師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離婚財產的調查范圍主要包括:對方收入情況;對方房產情況;對方擁有的車輛情況;對方其他財產情況等。
離婚財產調查中當事人要注意:(1)對沒有掌握的財產信息,要做好保密工作,除律師外不要對任何人講自己打算提起離婚訴訟,并及時申請法院調查存款等財產,避免對方轉移財產;(2)若不能獲得有效憑證的情況下,要留意配偶的投資去向及存款方式,除了記下對方投資、合股的公司全稱外,也要記下對方的銀行卡號、車牌號、購房地址等,以便向相關部門查詢或申請法院調查;(3)婚姻案件中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應當保留好各種證件及票據,比如房產證、車輛買賣合同、發票、存折、借條、股票票據等,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利益。對于當事人或者律師無法通過合法途徑調查獲取的信息,且對于案件審理有實質影響的,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如果離婚后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再次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第十九條: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不予準許的,應當向當事人或其訴訟代理人送達通知書。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書的次日起三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復議一次。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