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逾期不結算屬于什么性質,法律后果是什么

導讀:
發包人逾期不結算的后果裁判規則
發包人逾期不結算的后果裁判規則
發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結算的行為性質
認定發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結算的行為性質,需要區分發包人與承包人是否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將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完成竣工結算審查作為發包人的合同義務而有所區分。
(一)有明確約定的情形下:屬于違約行為
《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顯然,在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應當在約定期限內予以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的,如發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審查并答復,其行為當然構成違約。
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中便有此類約定:“14.2 竣工結算審核 (1)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監理人應在收到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核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監理人提交的經審核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14天內完成審批,并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簽發經發包人簽認的竣工付款證書。監理人或發包人對竣工結算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結算申請單。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申請書后28天內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認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并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申請單后第29天起視為已簽發竣工付款證書。”
(二)無明確約定的情形下:違反部門規章的規定,但不構成違約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16條第1款規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該條款所指“本辦法規定期限內”是指該辦法第14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的期限:“(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單項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應按以下規定時限進行核對(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查確認后15天內匯總,送發包人后30天內審查完成。”
在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發包人對竣工結算文件審查期限的,則發包人即使拖延竣工結算,也不構成違約行為,但卻違反了《暫行辦法》的規定。遺憾的是,《暫行辦法》在效力級別上,僅是部門規章,不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其規定對發包人沒有強制執行力。正因如此,發包人并不擔心違反該規定會帶來不利法律后果。但是,司法實務是否也是如此認定的呢?對此,我們將在下文進行具體分析。
發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結算的法律后果
對于發包人故意拖延竣工結算的行為后果,在理論層面得出的結論和司法實務的裁判結果并非全然一致。即在沒有約定的情形下,承包人也不必然不可主張依據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
(一)情形一:有約定從約定
在發包人與承包人明確約定“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此類條款以下簡稱認可條款)的情形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1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之規定,承包人可以請求按照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不過根據前述司法解釋規定,可以看出要適用認可條款,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
第一, 必須是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審查期限及認可條款。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審查期限并約定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第二, 必須是發包人已收到竣工結算文件。此條件要求承包人舉證證實,已按約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且發包人收到了該竣工結算文件。
第三, 必須是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未予答復。如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即使答復內容是不認可承包人的結算文件,則認可條款亦無法適用。只有在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未予答復的情形下,才能視為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則認可條款將無法適用。以下案例即反映了即使在雙方明確約定認可條款的情形下,承包人未按照約定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亦無法適用認可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