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么不同

導讀:
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有什么不同
準備離婚了,采取哪種方式離婚,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么不同,該如何選擇?離婚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用。
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有什么不同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經濟。一般來說,如果材料齊全,半個小時左右即可辦完協議離婚手續。
但是,協議離婚的要求較為嚴格,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意思、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
協議離婚有什么條件?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準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一)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愿離婚。對于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于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三)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各有其特點,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用。
協議離婚的優缺點
優點:
(1)離婚快速、效率高。
(2)簡便易行。
(3)成本低。
缺點:
(1)絕大部分人在選擇離婚這個問題上已經鬧得不可開交,矛盾重重,雙方無法心平氣和溝通,根本不能達成離婚協議。
(2)離婚當事人往往不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難免會有違法內容。一旦內容不合法,將來可能被視為無效或撤銷。
(3)協議離婚適用范圍狹窄,受多種因素限制。比如協議離婚只能在一方住所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必須有共識,不能有分歧,男女雙方都要完全有能力。
(4)有的當事人認為既然是協議離婚,就不需要花錢找律師解決。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很多問題,導致出現問題沒有規律可循,協商無果,訴訟難以解決的尷尬局面。
(5)由于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私下達成的,沒有得到法院的確認。因此,離婚協議并不具有離婚調解和離婚判決那樣明確的強制力。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
訴訟離婚相對是比較費時費力的,但如果雙方不能達成離婚協議,這也就是必經的一步了。
訴訟離婚需要具備實體和程序兩方面條件
實體方面
起訴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已經依法辦理結婚登記,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系,且至少一方認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無法修復,希望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
結婚證、身份證、起訴狀及相關證據材料,是起訴離婚時必須攜帶和遞交的材料。起訴離婚時,不需要對方同意,但配偶是現役軍人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實踐中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情形通常指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及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
程序方面
程序方面,起訴離婚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對于起訴條件的要求,即離婚訴訟當事人起訴時,必須符合: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在離婚案件的管轄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離婚的優缺點
優點:
(1)法院立案后,一次性解決財產、孩子及子女撫養費問題;
(2)法院依法裁決,相對公平。
缺點:
(1)相對協議離婚麻煩;
(2)法院判決時間可能較長;
(3)判決結果不確定;
(4)需要耗費較多的精力和財力。
溫馨提示:不管是協議離婚好還是起訴離婚好,對于有離婚打算的夫妻而言,此時應該是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離婚方式,而不能單憑哪種方式的好處多,就采取這樣方式。不恰當的離婚方式可能會導致最終無法離婚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