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合同承諾書怎么寫

導讀:
我們知道,在有些時候會簽訂相關的承諾書,但是單方面的承諾不是合同,但經雙方同意了的就是合同,那么,婚姻合同承諾書怎么寫?合同承諾的效力是多長?下面看下大律網的專業解答。
婚姻合同承諾書怎么寫
一項有效要約須滿足以下條件:
1、主體。承諾人須為受要約人。
2、方式
①原則上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依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者,也可以以行為作出。
3、承諾期間
①在要約確定的期間到達要約人;
②未確定期間的,對話方式下應即時作出;
③未確定期間的,非對話方式下,合理期間內到達。
4、內容。應與要約一致,換言之:
①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②所謂實質性變更,一般是指對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
③對要約內容作非實質性變更的,原則上構成承諾,但有兩個例外: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的;要約表明不得作任何變更的。
④非實質性變更構成承諾的,以承諾內容為合同內容。
承諾遲延和承諾撤回
1、承諾遲延
承諾遲延也稱承諾遲到,是指受要約人未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承諾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約規定的,如果要約中未規定承諾時間,則受要約人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承諾。超過承諾期限作出承諾,該承諾不產生效力。根據《合同法》第28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這就是說,對于遲到的承諾,要約人可承認其有效,但要約人應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如果要約人不愿承認其為承諾,則該遲到的承諾為新要約,要約人將處于承諾人的地位。
2、承諾撤回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后,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諾。
根據《合同法》第27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到達要約人,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到達要約人,合同已經成立,則受要約人不能再撤回承諾。
合同承諾的效力
承諾的效力。承諾的效力,即承諾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簡言之,承諾的效力表現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具體而言,在諾成合同,承諾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在實踐合同,若交付標的物先于承諾生效,承諾同樣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標的物后于承諾生效,則合同自交付標的物時成立。因此,承諾生效的時間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義。對于承諾的生效時間,我國合同法采到達主義。合同法第26條規定: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16條第2款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