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繼科事件暴露的賭博違法問題

導讀:
張繼科事件暴露的法律問題,有沒有違法犯罪、有沒有人造謠誹謗、有沒有人渾水摸魚。
張繼科事件暴露的法律問題。近日,《中央政法委長安劍》公眾號發文評論“張繼科事件”時提出三點要查清:有沒有違法犯罪、有沒有人造謠誹謗、有沒有人渾水摸魚。“債主”是否憑私密視頻敲詐勒索涉事女星、張繼科是否構成敲詐勒索共犯等話題,值得注意的是,還有媒體曝出:張繼科疑似在境外參賭時,曾與多位大陸明星同框。境外賭博是否違法?
跨境賭博是否違法?
眾所周知,我國大陸范圍內全面禁賭,但如果大陸公民到大陸以外允許賭博的國家或地區參賭,是否違法呢?這需要對“跨境賭博”的行為進行展開分析。
第一,如果僅僅是趕赴當地賭場參與賭博活動,只要賭博行為符合當地的法律就不構成違法,中國法律對于公民個人在境外的此類符合所在國家或地域法律的行為不予干預;但是,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例外。
第二,如果以營利為目的,在境內組織招攬境內人員赴境外賭博或者為境外賭博機構招攬生意、提供便利,則會對我國的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危害,有可能構成賭博罪、開設賭場罪或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
這就意味著中國大陸公民個人赴境外賭場參賭,一般而言是不違法的。但拉人去賭場,性質可能就不同了。
關鍵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否存在組織的行為,具體的犯罪認定,國家有明確的規定。
有這些行為,就違法了!
通過網絡邀請人員加入微信群或qq群等社交軟件群的方式招攬賭客,利用社交社群等進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時間內持續組織網絡賭博活動,構成《刑法》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是目前打擊此類涉賭犯罪的主要依據。
不要以為只有安排個場所讓賭客參與賭博才算犯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為:
1.境外賭場經營人、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2.境外賭場管理人員,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3.受境外賭場指派、雇傭,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或者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賭場獲取費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賭場包租賭廳、賭臺,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5.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賭博場所、提供賭資、設定賭博方式等,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的。
在境外賭場通過開設賬戶、洗碼等方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提供資金擔保服務的,以“開設賭場”論處。
如此看來,如果明知張繼科借錢是為了出境賭博而借錢給他的債主,也有可能涉嫌違法。
最新有消息稱,借錢給張繼科、并且拿著張繼科提供的照片和視頻去找女明星敲詐索要賭債的人,正是境外賭場套路貸的“疊碼仔”。
發賭博視頻也違法?
我們在一些免費的影視軟件甚至朋友圈里,偶爾會看到關于賭博的一些視頻、介紹甚至鏈接等,這些行為可能也會觸犯法律而導致承擔刑責。
《辦理跨境賭博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以營利為目的,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跨境賭博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屬于“開設賭場”:
1.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并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3.購買或者租用賭博網站、應用程序,組織他人賭博的;
4.參與賭博網站、應用程序利潤分成的;
5.擔任賭博網站、應用程序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6.其他利用信息網絡、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跨境賭博活動的。
發朋友圈展示下境外賭場的圖片和視頻雖不違法,但是有人通過這些信息去境外參賭并讓發布這些涉賭內容的人獲利,這就涉嫌犯罪了。
組織、招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參賭人員中獲取費用或者其他利益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聚眾賭博”。我國對“開設賭場罪”處罰,一般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文章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