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導讀:
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條件和程序
一、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制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相應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脯》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布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