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沒給工程質量保證金公安局不給立案怎么辦

導讀:
工程沒給工程質量保證金公安局不給立案怎么辦
我國建筑工程領域,拖欠工程款的問題一直嚴重存在,眾多建筑商和廣大農民工的利益受到侵害,政府對此問題一直關注,2005年初,建設部印發了《2005年清理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點》,司法部也發布了《關于為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為解決該問題提供政策支持
法律咨詢:工程沒給工程質量保證金公安局不給立案怎么辦
律師回答:
屬于經濟糾紛,不屬于公安機關關系范圍,可提供法院訴訟解決。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八條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