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合同糾紛(計算機軟件合同糾紛管轄)

導讀: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于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托我公司完成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等工作,2007年10月1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SZHD-04標段)的部分項目一事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案例:
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大民四終字第5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街道凌海路1號。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長。
委托代理人劉接某,男,1971年5月25日生,漢族,該校教師,住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凌水路清恬園14號2-2-1。
委托代理人吳珊某,遼寧斐然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甲19號華通大廈A座六層。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79年1月11日生,漢族,該公司部門經理,住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錦霞北園18號4-4-1。
委托代理人胡建某,北京市中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方舟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的委托代理人劉接某、吳珊某,被上訴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某方舟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于2007年10月10日簽訂《合作協議》,大連某某大學委托我公司完成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等工作。我公司按約定完成了軟件開發并將成果交付給大連某某大學,該軟件已于2010年9月20日通過驗收。大連某某大學未按約定付款,應承擔違約責任。請求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件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
大連某某大學原審辯稱,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訴訟請求。一、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約定“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該項合同義務,我校不得已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故我校無義務支付剩余款項。二、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我校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軟件的驗收,通過驗收不等于其交付的軟件合格。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3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受托方之一與案外人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技術開發(委托)合同》,接受該航道局的委托對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建設示范工程網絡設備購置、集成與應用軟件開發標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大連某某大學作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為乙方,就乙方協助甲方開發上述標段(簡稱SZHD-04標段)的部分項目一事簽訂《合作協議》。該協議約定:1、甲方同意與乙方相互協作完成SZHD-04標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內容:(1)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2)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安裝、調試;(3)航標遙測遙控標準的編制;(4)對用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2、甲方的權利和義務:(1)負責整個項目以及與業主、關聯單位的協調和管理工作;(2)負責向乙方提供SZHD-04標段合同中與協作項目有關的內容;(3)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開發過程中所需的關聯單位的技術資料和測試產品;(4)負責向乙方提供詳細、準確的協作項目的技術規格書,并經雙方簽署;(5)負責向乙方提供項目協作開發費用40萬元整,并在甲方驗收合格后支付。3、乙方的權利和義務:(1)乙方應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組織人員進行研發協助工作;(2)乙方應統一服從甲方的項目管理和調度;(3)乙方保證協作項目要完全達到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的要求;(4)乙方保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完成協作項目。4、甲、乙方協作完成本協議規定項目內容的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后的三個月。5、協作項目的驗收標準為SZHD-04標段合同和雙方簽署的技術規格書。6、違約責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完成協作項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協議所規定的款項……(3)甲方如未按照本協議規定支付協作費用的,乙方有權按實際損失向甲方追索違約金。……10、本協議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該協議的附件技術規格書第5條“系統開發計劃”規定“系統開發周期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統采用分階段驗收與竣工驗收相結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6)2月10日前,完成系統全部功能的現場測試工作,階段驗收,交付使用。(7)2月20日,系統驗收。驗收時提交如下材料與文檔:a、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b、系統開發文檔,包括需求分析、概要設計、詳細設計、測試計劃及測試報告等;c、使用手冊(含聯機幫助)。(8)2月28日,系統竣工驗收。”甲、乙雙方代表均在協議上簽字。2008年1月10日,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系統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連某某大學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項目協作開發費用2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統功能軟件的源代碼”為由未按照約定于2008年2月28日進行竣工驗收,并至今未付剩余20萬元開發費用。
2008年12月31日,某某方舟公司的職員王勇給大連某某大學項目負責人王德強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老師:您好,這是南京項目的最新源碼,請查收……”,該郵件的附件是一個名為“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的壓縮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交通部擬在2月末或3月初進行長江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現楊老師已到南京準備驗收材料。因貴公司所承擔的航標通信模塊和業務管理系統的源代碼一直沒有提交給我方,給我方和貴方的信譽造成了影響。希望貴司能夠按照我們雙方的協議提交全部源代碼,以免影響項目的竣工驗收和付款。”次日,王勇給王德強回復郵件一封,內容為“1、關于源碼,我們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發到了您在雅虎的郵箱中,當時的原因是交通部驗收工作,之后驗收成功。2、2009年每次詢問關于20萬余款回款的問題,您都說驗收結束,等待南京的審計工作,對于我們來講,在該項目上的培訓、驗收工作已經結束。3、我們目前在堅持做售后服務工作……4、請貴方將項目余款20萬元結賬,以支持我方在該項目上的售后服務工作,不然我方將無力支持該項目的售后服務工作,屆時后果自負。5、關于20萬項目余款的結賬日期,請給我方一個明確的答復。”2010年2月2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項目將于2月28日完成交工驗收并運行一周年,交通部擬在三月初舉行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特此告知。”在該封郵件中,大連某某大學未再提到源代碼一事。訴訟中,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職員王勇于2008年12月31日發送給王德強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081230.rar(4.7M)”系雙方合同約定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源代碼。
另查,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范工程通過了交通運輸部的竣工驗收。
原審法院認定的上述事實,有《技術開發(委托)合同》、《合作協議》及其附件技術規格書、(2011)京中信內經證字20678號公證書、銀行電匯憑證、記賬憑證及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材料在案為憑。
原審法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成開發任務,大連某某大學理應按照約定履行支付開發費用的義務。雙方約定的開發費用為40萬元,大連某某大學在支付20萬元之后,剩余的開發費用至今未付,已經構成違約,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支付剩余20萬元開發費用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逾期付款還給某某方舟公司帶來了相應的利息損失,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連某某大學支付軟件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訴訟請求,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大連某某大學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約定的‘系統驗收時某某方舟公司應提交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義務,其自行組織工作人員完成相關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驗收是對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驗收,而非對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的驗收。驗收通過不等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件合格”的抗辯意見,因大連某某大學委托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屬于其負責的整個項目的組成部分,如果該部分未通過驗收,整體工程也不可能通過驗收。某某方舟公司也已舉證證明其向大連某某大學提供了項目的源代碼,而大連某某大學并未提供相反證據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軟件不合格、源代碼非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自行組織工作完成相關工作,故對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述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大連某某大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軟件開發費用20萬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計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的同期利率計算)。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 37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大連某某大學負擔4 300元,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 070元。”
宣判后,大連某某大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或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理由如下:
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義務包括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的開發、安裝、調試、編制和技術培訓,其應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統功能軟件及其源代碼,其交付的技術成果必須經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并由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件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原審法院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郵件方式遞交源代碼的事實,而沒有審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義務,并就此認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義務并判令大連某某大學支付款項證據不足,且與事實不符。
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碼并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僅提供電子郵件證明其交付源代碼,并未證明附件中的內容是否為合同約定的源代碼以及該源代碼是否符合技術指標和功能指標,也未證明驗收合格,且大連某某大學對其交付的源代碼并未認可。最后,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原審法院認為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碼系合法源代碼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屬適用法律錯誤。
某某方舟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正確,應當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具體理由如下:
一、大連某某大學稱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不合要求,采用了他人開發的軟件,卻未提交任何證據,也與其在電子郵件中的表述相矛盾。
二、大連某某大學否認收到了源代碼是為其賴掉20萬元后期款制造借口,某某方舟公司已經完全履行合同義務。
三、原審判決對雙方舉證責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訴人的證據已經足夠,無需進一步舉證,大連某某大學應當舉出足以推翻現有證據的相反證據,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
四、原審判決對雙方公平合理,可以實現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材料:
證據1、技術開發(委托)合同,證明整個項目的金額是1192萬元,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部分僅占全部項目的3.3%,整個項目的驗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負責的項目合格,而且大連某某大學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軟件的開發;
證據2、源程序光盤,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身完成,證明驗收項目并未采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整個項目的驗收通過并不證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驗收合格;
證據3、(2013)大證民字第41591號公證書,內容為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已經明確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負責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碼,證明大連某某大學不認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
證據4、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碼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如下:不同意對大連某某大學二審開庭后提交的所謂新證據進行質證。一、上述證據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也與其之前的說法相互矛盾,是偽造的證據;二、這些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是大連某某大學單方的事情,與雙方合同履行與否無關;三、上述證據已超過了舉證期限,且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新證據。
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如下:證據1系大連某某大學與長江南京航道局簽訂的《技術開發(委托)合同》,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中已經提交該證據并被原審法院采信,不應在二審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重復認定。證據2系本院在二審庭審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要求大連某某大學在指定期限內提交的關于其自行研發案涉軟件的相關證據,但由于該證據為電子數據光盤,具有容易修改且無痕跡的特點,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某某方舟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而且該軟件成果本身不能證明其研發主體情況,故本院對該證據不予采信。證據3中的郵件已經履行了公證程序,其真實性應予認定,郵件內容系案件雙方當事人關于案涉軟件交付問題的溝通,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證據4雖系二審庭審結束后提交,但大連某某大學在一審審理過程中已經提交鑒定申請書,后被本院司法技術處以沒有適格鑒定機構為由拒收,由于該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大連某某大學自行委托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在鑒定過程中對于鑒定材料即王德強電子郵箱于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的輸出電腦未做過清潔度檢查,無法認定該檢材來源的客觀真實性,故本院對該證據亦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2008年11月25日,大連某某大學的王德強給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您好。前期發來的(通信和業務系統)源代碼不完整,缺工程文件、解決方案文件等,請王經理與今天中午前發給我,以便提交給用戶?,F在驗收材料就差這兩部分源代碼沒有提交,這樣勢必要影響驗收前的軟件系統專家測評會的召開,從而影響驗收進程。請王經理配合做好源代碼的提交。”2009年2月15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開某某航道項目的專家評審會和進行工程驗收,通知已發。請王經理將航標業務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碼于17日前發給我,以供用戶(監理)驗收。另請王經理安排汪波于25日到南京報道。謝謝。”2009年2月23日,王德強給王勇發送電子郵件一封,內容為“王經理,您好,附件是26日應用軟件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議程,27日交工驗收議程,請王經理收悉。此次驗收關系重大,請王經理以大局為重,出現差錯你我都承擔不起。希望我們都善始善終,盡快安排汪波到現場,把此次驗收工作做好。”
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王德強進行了詢問。王德強認可通過驗收的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界面,且其從未將自行研發案涉軟件的相關情況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本院認為,某某方舟公司與大連某某大學就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開發事宜簽訂的《合作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雙方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經全面履行了案涉軟件開發義務,某某方舟公司對該節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根據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雙方往來電子郵件公證書的內容,其已于2008年12月31日將最新的“航標業務系統源碼”電子文件發送給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直至2010年1月還在堅持做售后服務工作,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于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員參加26日的應用軟件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和次日的交工驗收,并于2010年2月2日邀請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經理參加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結合2010年9月20日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范工程通過交通部竣工驗收的事實,可以認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經交付了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并通過驗收,已經完成了合同項下的主要義務。然而,舉證責任分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原審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分配并無不當,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關于原審法院舉證責任分配屬適用法律錯誤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大連某某大學主張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沒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功能軟件和源代碼等文檔,也未通過第三方的功能和技術指標測試。關于項目交付時間問題,盡管《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于2008年2月20日進行系統驗收,但《合作協議》約定某某方舟完成項目完成時間為SZHD-04標段合同開工后三個月。鑒于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為長江南京至瀏河口段某某航道與智能航運示范工程整體工程的一個子項目,項目完成時間受到整體項目進展程度的約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軟件開發工作需要大連某某大學提供所需的技術資料并服從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管理和調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碼的時間是2008年12月31日,其最初提交源代碼的時間早于這一時間,大連某某大學在2008年11月25日的郵件中亦予以認可。同時,大連某某大學在與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員的溝通中從未對交付時間問題提出過異議,應當認定其對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認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大連某某大學不得再以該理由拒絕支付開發費用。關于驗收問題,《合作協議》附件《技術規格書》中規定“由用戶指定的第三方對系統軟件的功能及技術指標進行測試,測試結果和檢查結果符合驗收條款要求時,雙方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盡管雙方當事人沒有在系統驗收單上簽字確認,但大連某某大學的代理人在二審庭審中明確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戶滿意就認為驗收合格。而且,根據大連某某大學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電子郵件內容,大連某某大學已經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員參加南京航道局組織的整體項目驗收。因此,某某方舟公司承擔的子項目未經過簽字驗收的責任并不在于某某方舟公司,而整體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可以認定該子項目的驗收合格。
大連某某大學抗辯稱通過驗收的項目系其自行組織人員研發的,但并未提供足夠證據予以證明。且從案件事實來看,《合作協議》約定大連某某大學在驗收合格后支付40萬元開發費用,而大連某某大學于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完成系統全部功能時已支付20萬元開發費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復催要剩余開發費用時其從未提出過已放棄某某方舟公司開發的軟件而由其自行研發,也沒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終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于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員發送電子郵件邀請其參加應用軟件系統開發質量測評會及南京某某航道項目的竣工驗收會,顯然有悖常理。并且,大連某某大學的項目負責人亦認可通過交通部驗收的案涉航標遙測遙控系統應用軟件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設計的界面。因此,大連某某大學對于其主張的驗收項目系其自行研發的抗辯意見舉證不能,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大連某某大學未支付剩余費用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支付價款并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大連某某大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上訴人已預交),由上訴人大連某某大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計算機技術服務合同范本簡單3篇
計算機技術,指計算機領域中所運用的技術 方法 和技術手段。計算機技術具有明顯的綜合特性,它與電子工程、應用物理、機械工程、現代通信技術和數學等緊密結合,發展很快。那么計算機 服務合同 是什么樣的呢?一般要注意什么問題?下面是由我為大家整理的計算機技術服務 合同范本 ,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計算機技術服務合同范本1
甲 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 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就甲方單位“用友軟件系統”的維護服務事宜,經充分協商,決定訂立本協議。具體服務項目及范圍見甲方所購“用友軟件”配置清單,協議期間由乙方提供日常服務。
第一條 定義:
1.1 “維護”是指乙方為甲方提供基于許可軟件的技術指導和解決產品故障等服務工作的總稱。
1.3 “現場”是指乙方根據許可合同許可甲方使用許可軟件的場所。 “現場維護”是指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技術問題派遣技術人員到甲方現場處解決問題的過程?,F場維護的技術問題包括:(1)由于許可軟件產品故障導致的 死機 、數據錯誤;(2)由于環境原因導致的系統顯示錯誤、數據錯誤、運行效率降低等問題。
1.4 “遠程維護”是指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技術問題通過電話或互聯網向甲方提供問題解答和技術指導的過程。
1.6 “軟件更版”是指由于許可軟件出現故障而對許可軟件進行優化、換代的過程。 “技術支持”是指乙方為了保障許可軟件和系統正常運行,在服務時間內通過話或互聯網向甲方提供的援助或技術指導。包括(1)澄清許可軟件的功能和特點;
(2)文檔資料的澄清;(3)許可軟件的操作指導;(4)通過電話和/或互聯網確認、分析和糾正錯誤。
1.7 “熱線支持”是指乙方客戶服務中心服務人員通過電話向甲方提供技術問題解答的過程。
1.8 “響應時間”是指從乙方接到甲方服務請求之后,到與甲方進行溝通并對甲方做出服務承諾的時間。
第二條 提供維護與技術支持
“服務時間”是指乙方工作時間,每天8:30至17:30。
2.1 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了相應的服務費以后,乙方將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提供許可軟件的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乙方提供的該等維護服務為標準維護服務(具體內容見本合同附件一),除本合同另有明確約定以外,本合同所稱維護服務服務僅指標準維護服務。
2.2 本合同附件一反映了本合同生效時乙方提供維護與技術支持的服務政策。乙方將
在其允許甲方訪問的技術支持網站上發布最新的維護與技術支持政策,以便通知甲方任何服務政策的改變。所有改變(如有)將在當時的維護與技術支持合同期限屆滿之后才生效。在續簽維護與技術支持合同之前,甲方有義務審查乙方當時有效的維護與技術支持政策。
第三條 合同期限
3.1
3.2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如果甲方需要乙方繼續提供有關許可軟件的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應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續簽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合同。
第四條 服務費及支付方式
4.1本服務項目服務費為:人民幣(大寫) 壹萬捌仟陸佰壹拾元整 元(小寫: 元整)。
2、支付方式
全合同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
第五條 服務范圍
5.1 乙方向甲方提供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的范圍包括:
5.1.1 由于系統數據庫或許可軟件發生嚴重故障或在關鍵處理時期內主應用程序出現故障而使甲方的現場系統停滯并且不能用許可軟件處理數據。
5.1.2 許可軟件發生問題而導致甲方主要業務受到嚴重干擾并且無法輕易解決(暫時性地)的問題。
5.1.3 許可軟件發生非關鍵性問題,并且甲方能繼續運行系統和/或進行操作。
5.1.4 所有有關許可軟件的使用和實施的問題和要求。
5.2 本合同不包括許可軟件的升級服務,升級服務按北京用友軟件股份有限公司的統一規定執行。
5.3 甲方如果要求乙方超出本合同及其附件約定的范圍提供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甲方應與乙方另行協商簽署相關協議,并向乙方支付相應的服務費用。
5.4 用友產品清單:
第六條 響應時間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過電話、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提交等方式提出關于許可軟件的服務請求后,應在24小時之內給予響應并提供服務。
第七條 甲方責任:
為方便乙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甲方應:
7.1 確保有專人負責許可軟件的使用和管理,并建立相關制度,以確保許可軟件運行環境(包括計算機、打印機及相關硬件設備)的安全,為許可軟件正常運行提供保障。
7.2
7.3 定期做好系統數據備份,并對備份數據進行妥善保管。 在許可軟件使用過程中發現許可軟件出現異常,應及時與乙方取得聯系,并記當前故障現象,便于乙方做出診斷。
7.4 在乙方進行維護與技術支持時,根據乙方要求,指定配合工作的員工,提供必要的設備。
7.5在乙方服務人員維護與技術支持完成時,配合檢查許可軟件系統運行是否正常。
第八條 保密條款
雙方同意嚴格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使用對方的保密信息,未經對方的事先書面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許向第三方直接或間接地透露保密信息。
第九條 責任限制與違約責任
9.1 責任限制
9.1.1 除本合同的明確約定以外,乙方不對維護與技術支持服務做其他任何明示的或者暗示的保證或承諾。
9.1.2 乙方承諾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供服務,但是對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延誤而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9.1.3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導致乙方無法提供或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服務,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十條 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11.1 本合同適用法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中國相關法律、法規。
11.2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與解釋或執行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雙方同意采取下列第 2 種方式解決:
11.2.1 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應依據該仲裁委員會當時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裁定。
11.2.2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12.1 本合同生效后,無論甲方或乙方的名稱、組織形式、企業性質、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投資者等發生任何變更,甲方或乙方應繼續或要求其權利義務的繼承人恪 其他守并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之相關義務。
12.2 因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火災、戰爭、暴亂、罷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
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根據不可抗力事由對履行本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義務,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 12.3 本合同由以下附件組成,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附件一:《標準運行維護服務內容》
本合同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生效;一式執 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簽章頁)
甲方: 乙方:
代表人: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計算機技術服務合同范本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X計算機系統客戶)
住所地_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WW系統有限公司 (_ X計算機系統服務單位) 住所地:_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為確保甲方正確和安全使用_X計算機系統(簡稱_ 系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規定以及WW系統有限公司《_ X計算機系統服務細則》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合同雙方就乙方向甲方提供_ X系統技術維護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內容:
乙方受甲方委托對甲方使用的_系統進行技術維護。
系統是指_ 系統專用設備和相應的_ 軟件,_ 系統專用設備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應聘用持有《____系統操作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操作上述系統。
二、服務方式:
1.安裝服務:乙方應協助甲方提供能正常運行企業_系統的硬件環境和運行環境,乙方負責甲方_ 系統的安裝,保證甲方能正常開具發票。乙方負責防偽稅控_ 系統的升級工作。
2.培訓服務:乙方負責為甲方_ 系統操作人員提供技術培訓,培訓合格者將_ 系統企業操作員結業資格證書;持證人員調離該崗
位后,甲方須另行指派人員參加乙方組織的技術培訓。有關技術培訓費、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應視情況由甲、乙雙方另行簽訂技術培訓合同。
3.電話服務:乙方設專線客服電話向甲方提供全天候電話技術支持服務,解答甲方有關問題,指導甲方排除故障,以滿足甲方服務需求。乙方專線客服電話號碼為:_ X-____ 。
4.上門維護:對于電話咨詢不能解決的問題,乙方應在24小時內做出響應,指派專人到甲方現場排除故障,一般故障的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一個工作日,特殊疑難故障可視情況適當延長。
5.回訪服務:_ 系統經乙方為甲方安裝調試正常后一個月內,乙方至少安排一次電話回訪服務;一年內乙方承諾提供不少于一次的上門回訪服務。
6.專用設備維修:甲方使用的_系統專用設備發生損壞時,乙方承諾提供自甲方購買之日起一年免費更換(人為因素損壞的除外)。購買期限屆滿一年后,乙方負責提供維修養護服務,但甲方應即時結清乙方維修養護服務所發生的成本費。
三、服務收費標準:
1.在甲方_ 系統運行期間,甲方須于每年___月__ 日之前向乙方繳納當年_ 系統技術服務年費______元。
2.繳費標準為_________元/套/年,共計_____套____年,合計技術服務年費為_________元。
四、違約責任:
1.乙方不得無故解除對甲方的服務,否則乙方須向甲方支付一定款額的賠償金;
2.甲方有權向乙方或主管稅務機關投訴乙方服務質量或技術服務工程師等人員,乙方對投訴的問題和被投訴的人員,經查實確認后應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甲方。
3.由于以下情況導致甲方_ 系統無法正常使用時,乙方只負責恢復_ 系統的正常運行,不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
(1)因無系統企業操作員結業證書的人員操作導致時;
(2)操作人員誤操作時;
(3)擅自拆裝專用設備造成的專用設備損壞時;
(4)應乙方的要求防偽稅控_ 系統移機時,所造成的數據丟失和軟件損壞;
(5)計算機感染病毒;
(6)其他不可確定為乙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存在瑕疵而導致的;
(7)不可抗力(如突然停電)等原因。
甲方如需更換_系統的相關設備,應向乙方支付所更換設備的費用。
4、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服務年費時,每逾期一日,應按應繳年服務費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甲方逾期30日仍未全額履行付款義務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的3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五、甲方自備設備故障及排除:
甲方自備計算機和打印機出現故障,需乙方提供服務時,雙方另外議定應當收取的服務費用。
六、合同糾紛的解決:
因本合同發生的全部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交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止。
八、補充協議: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協商一致訂立補充協議。
九、其他:
1、本合同之標題僅系為方便閱讀,本合同之所有含義均以合同條款之約定為準。
2、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計算機技術服務合同范本3
甲方:
乙方:
一、服務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A、甲方的責任和義務
1、必須配備系統管理人員1-2名,負責和乙方進行溝通。
2、建立健全網絡運行和操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嚴禁非工作人員上崗操作,防止網絡設備的損壞及網絡數據的丟失和破壞;嚴禁操作人員使用工作站軟驅進行任何拷貝,防止病毒感染。
3、要求各部門操作人員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出現誤操作和其他非法操作,影響網絡運行和數據錯誤時,應及時向系統管理人員匯報,有系統管理人員與乙方聯系,通知乙方進行技術處理。
4、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支付各項費用。
B、乙方的責任和義務
1、乙方承擔下列范圍的技術服務:
數據庫系統軟件維護
a.數據庫的整理、清除數據垃圾;
b.數據庫系統的優化;
c.數據庫數據的備份和轉儲;
d.數據庫系統的重新安裝。
HIS系統應用軟件的維護
1.軟件現有功能的維護,保證數據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2.對軟件現有功能出現的故障進行診斷、檢測、分析和處理;
3.當出現數據錯誤或不能工作時,負責檢測和分析,并盡快排除故障;
4.軟件的適用性修改(不包括新增功能);
5.在出現系統整體速度減慢影響業務之前,負責檢測和分析,并盡快做出預防性處理,保證HIS系統的正常運行;
6.協助甲方處理可能出現的作弊事件,負責排查作弊人的作弊手段、作弊過程、作弊方法、作弊時間和作弊金額;
7.必須確保甲方現用醫院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
C.服務方式:
1.電話技術支持與遠程技術支持。
2.技術人員現場服務。
3.在合同期限內,每年2次現場檢查服務器工作日志是否正常工作,并記錄;如有問題,按照故障大小,進行時間不等的各項服務。
4.每年2現場檢查數據庫備份情況,提供數據庫安全備份建議。
5.根據服務器內存情況,對醫院數據定期轉移;
6.每年兩次回訪:檢查數據報表是否準確一致;服務器分區狀況是否合理,內存是否滿足醫院需求,正常備份情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并提供合理化建議;
7.及時排查醫院信息系統存在的各種問題,并提出合理化建議;
8.對現用信息系統使用過程中醫院提出的為方便工作而進行的適用性軟件修改;
D.服務響應時間:
1.網絡中斷和嚴重影響系統運行的各種故障,服務響應時間為1小時,一個工作日內解決。
2.數個功能模塊的網絡故障或應用服務器出現故障,服務響應時間為2小時,兩個工作日內解決。
3.網絡和軟件的一般故障,服務響應時間為4小時,4個工作日內解決。
三、技術服務的各項費用及付款方式
1. 技術服務費 元。
2. 付款方式:分兩次支付,每年 月 日以前付 元,次 年 月 日前付 元。
四、合同爭議及其處理:甲乙雙方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如有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按法定程序處理。
五、 其它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七、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八、合同到期后,雙方如無異議,合同內容繼續順延。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關于被起訴后訴訟文書會寄到哪里?
【裁判要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8條(即現民訴法第91條)的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法院專遞郵寄送達文書規定》第2條規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向受送達人公司郵寄包含開庭傳票在內的應訴材料的地址為其工商注冊登記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上述應訴材料也已被公司員工簽收,故法院的送達即屬合法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最高法知民終50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東莞市小龍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莆心湖社區環市西路240號信達商務大廈A710-A711。
法定代表人:呂玉枚,該公司財務總監。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少茜,湖南八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曲阜市底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曲阜市圣都商城25號。
法定代表人:徐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孔凡生,山東曲圣地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東莞市小龍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龍蝦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曲阜市底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底蘊公司)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粵73知民初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9年11月1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小龍蝦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少茜、被上訴人底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冰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孔凡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小龍蝦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底蘊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并由底蘊公司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為:(一)小龍蝦公司未參加原審庭審的原因是未收到原審法院郵寄的開庭傳票及應訴材料。原審判決書載明小龍蝦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簽收法院應訴材料不實,小龍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未接到快遞員電話,公司收發崗員工及其他員工也未收到上述材料或被原審法院通知參加訴訟。(二)小龍蝦公司并不存在違約行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的附件一《功能書》第一部分約定:“注:以上為應達到的主要功能,但不是必須和以上描述完全一致的。開發過程雙方可再具體協商是否變動,只要經甲方同意即可,否則以上述描述為準”,小龍蝦公司與底蘊公司在第二次樣機開發前已就產品功能及開發疑難點等問題充分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小龍蝦公司所交付的產品是雙方協商認可的,因此并不存在違約。
底蘊公司辯稱:(一)小龍蝦公司辯解沒有收到原審傳票,與事實不符。原審開庭前夕,原審法院已電話通知小龍蝦公司,小龍蝦公司既然在住所地能收到原審判決,也應該收到原審傳票。(二)小龍蝦公司稱已經對二次樣機的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進行了溝通,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這種說法是錯誤的,雙方根本沒有達成任何一致意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底蘊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底蘊公司與小龍蝦公司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2.小龍蝦公司向底蘊公司返還16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計至實際支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小龍蝦公司負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3日,底蘊公司與小龍蝦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小龍蝦公司為底蘊公司研發制作教育機器人,研發周期為60個工作日,總費用為230000元。底蘊公司先支付了50%的款項115000元,后小龍蝦公司稱資金緊張,底蘊公司又支付50000元。小龍蝦公司于2018年5月初才提供第一個樣品,經檢測沒有達到要求,底蘊公司提出修改意見后,小龍蝦公司于2018年11月底提供第二臺樣品,仍沒有達到合同約定要求。雙方開始反復溝通,但小龍蝦公司進行推托,稱需要時間。底蘊公司認為,小龍蝦公司在約定期限內未提供合格產品,致使底蘊公司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協議書約定,小龍蝦公司應退還底蘊公司所支付的款項。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2月3日,底蘊公司(作為甲方)與小龍蝦公司(作為乙方)簽訂《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開發“學習機器人”市場,甲方提出“一種幫助學生提高閱讀興趣和閱讀效果檢測的教育機器人”(下稱產品)的設想,委托乙方開發和代工;乙方的工作包括ID/MD設計、主板、UI設計和軟件集成、模具開發、產品生產,以及和產品配套的包裝盒、說明書;產品的性能、功能、參數以雙方約定的“產品主要和次要功能書”為準,產品的質量以雙方約定的“產品質量書”為準;研發費用(含外觀、結構和界面設計、主板、軟件集成等)為10萬元,模具費用12萬元,甲方要求的APP開發費用為1萬元,總計23萬元,甲方先向乙方支付50%即115000元,待乙方完成外觀的設計、定型、協助甲方完成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以及所有功能在樣機上經測試、實現并經甲方確認后,甲方付清剩下的50%即115000元;產品研發周期為60個工作日;乙方應按照附件上所載明的內容、功能、質量完成產品的開發,達到量產,如達不到附件上所載明的內容、功能、質量,雙方應本著合作態度進行協商解決,爭取達成一致,如最終仍達成不了的,乙方應退還甲方所支付的款項。《協議書》載有兩個附件,分別是《產品主要和次要功能書》(以下簡稱《功能書》)及《產品質量書》。其中《功能書》載明產品應具備4項主要功能,包括:1.游戲式的“閱讀檢測”闖關功能;2.提問功能;3.字典功能,包括學生在讀書過程中,遇到不認識的字、詞,可以語音告訴機器人,機器人能夠語音告訴學生這些字、詞的讀音和意思,并且出現在屏幕上;4.寵物成長功能。產品應具備43項次要功能(包括界面表情、聲音、對話記錄、繪本識別、微信通話、點播推送、查詢天氣、語音記憶等)。
2018年12月1日、12月7日,小龍蝦公司向底蘊公司出具收據,收據顯示其收到底蘊公司支付的研發費20000元、145000元,共計165000元。
原審庭審中,底蘊公司提交兩臺產品,主張是小龍蝦公司分別于2018年5月和2018年11月交付的樣品。底蘊公司的技術人員當庭操作演示其所稱的第二臺樣品。經與約定主要功能比對,演示結果顯示,產品沒有顯示“閱讀檢測”功能,沒有提問功能,樣品上有字典內容,但不能夠通過語音交流。經對比約定次要功能,產品沒有顯示第7、8項的功能,即界面沒有顯示呵呵兔形象、也沒有“呵呵”笑聲,產品沒有第13項的對話記錄功能,沒有第15項能夠識別繪本的功能,沒有第22項微信通話功能,沒有第26項點播推送功能,沒有第28項語音查詢天氣功能,沒有第30項語音記憶功能。另查明,原審法院通過法院專遞方式向小龍蝦公司送達案件起訴狀等應訴材料,小龍蝦公司于2019年2月16日簽收前述文件。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為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小龍蝦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對底蘊公司陳述的事實和提供的證據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原審法院經審查,底蘊公司與小龍蝦公司簽署的涉案《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件需要認定的問題是:涉案《協議書》是否因小龍蝦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而應告解除;小龍蝦公司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一)關于涉案《協議書》是否因小龍蝦公司存在違約行為而應告解除的問題。底蘊公司主張因小龍蝦公司的違約行為致使其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協議書》。根據底蘊公司與小龍蝦公司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小龍蝦公司應在60個工作日內研發出符合《協議書》附件中《功能書》功能的產品。經原審當庭演示的情況表明,小龍蝦公司提供給底蘊公司的產品缺失4項主要功能中的3項,至少缺失43項次要功能中的8項。換言之,小龍蝦公司交付的產品并不符合合同約定。小龍蝦公司存在違約行為,導致底蘊公司要求開發及量產產品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底蘊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原審法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涉案《協議書》于起訴狀送達小龍蝦公司之次日起解除。(二)關于小龍蝦公司的民事責任如何認定的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根據《協議書》的約定,小龍蝦公司提供的產品如達不到《產品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書》上所載明的功能要求,經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小龍蝦公司應退還底蘊公司所支付的款項。現合同所約定的情形出現,底蘊公司要求小龍蝦公司返還已付的165000元,符合合同約定,原審法院予以支持。另外,合同解除后,小龍蝦公司占用相關款項期間的利息孳息是底蘊公司的損失,小龍蝦公司應一并計付。底蘊公司要求自2018年2月6日起計算相關利息損失缺乏依據,原審法院認定,相關利息損失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自合同解除之次日起即2019年2月18日起計算。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一、底蘊公司與小龍蝦公司于2018年2月3日簽訂的《協議書》于2019年2月17日解除;二、小龍蝦公司應于原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底蘊公司返還165000元及支付相關利息(以165000元為本金自2019年2月18日起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三、駁回底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600元,由小龍蝦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問題是:原審法院對小龍蝦公司開庭傳票的送達是否合法;小龍蝦公司是否構成違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其送達與人民法院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審法院向小龍蝦公司郵寄包含開庭傳票在內的應訴材料的地址為東莞市塘廈鎮莆心湖社區環市西路240號信達商務大廈A710-A711,該地址作為小龍蝦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上述應訴材料也已被署名“王海婷”的個人簽收。二審庭審中,小龍蝦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確認王海婷系小龍蝦公司銷售人員。原審判決書也是向上述地址郵寄并成功送達的,因此原審法院對小龍蝦公司開庭傳票的送達是合法有效的。
原審當庭演示的情況表明,小龍蝦公司第二次提供給底蘊公司的樣機經與《協議書》中附件一《功能書》進行比對,該樣機缺失4項主要功能中的3項,至少缺失43項次要功能中的8項。小龍蝦公司在二審庭審中對上述事實并無異議,但認為其與底蘊公司在第二次樣機開發前已就產品功能及開發疑難點等問題充分協商并已達成一致意見,第二次交付底蘊公司的樣機是經雙方協商認可的,故并不存在違約。但在本案中,小龍蝦公司并未提出證據對其主張予以證明,故對于小龍蝦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小龍蝦公司的上訴理由和請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600元,由東莞市小龍蝦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岑宏宇
審 判 員 周平
審 判 員 張宏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劉白宇
書 記 員 興 源
來源:民事審判
請問一下與計算機,互聯網,軟件版權等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國信息產業部網站:
據我了解如果未經許可批準放了他人的專利產品或者作品或者軟件,應該是違反了知識產權。
國家知識產權局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39號)
現公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0日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二十八條 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軟件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修訂意見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流通,促進計算機應用事業的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計算機軟件(簡稱軟件,下同)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計算機程序: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應當視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指用自然語言或者形式化語言所編寫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指實際組織、進行開發工作,提供工作條件以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簡稱單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公民。
(四)軟件著作權人:指按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單位和公民。
(五)復制:指把軟件轉載在有形物體上的行為。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對軟件的保護,是指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享有本條例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的各項權利。
第五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六條 中國公民和單位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不論在何地發表,均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軟件,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七條 本條例對軟件的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過程和運行方法。
第八條 國務院授權的軟件登記管理機構主管全國軟件的登記工作。
第二章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開發者身份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的權利以及在其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使用權,即在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復制、展示、發行、修改、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
(四)使用許可權和獲得報酬權,即許可他人以本條第(三)項中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軟件的權利和由此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五)轉讓權,即向他人轉讓由本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權利。
第十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有專門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由兩個以上的單位、公民合作開發的軟件,除另有協議外,其軟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合作開發者對軟件著作權的行使按照事前的書面協議進行。如無書面協議,而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開發者協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二條 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者與受委托者簽定
書面協議約定,如無書面協議或者在協議中未作明確約定,其著作權屬于受委托者。
第十三條 由上級單位或者政府部門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如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接受任務的單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系統內或者所管的全民所有制單位開發的對于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軟件,有權決定允許指定的單位使用,由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支付使用費。
第十四條 公民在單位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如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即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或者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該單位。公民所開發的軟件如不是執行本職工作的結果,并與開發者在單位中從事的工作內容無直接聯系,同時又未使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則該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自己。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為二十五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二十五
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護期滿前,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申請續
展二十五年,但保護期最長不超過五十年。軟件開發者的開發者身份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十六條 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者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權
利。繼承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件權利的保護期。
第十七條 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享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發生變更后,由合法的繼承單位享有該軟件的各項權利。享有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發生變更,不改變該軟件權利的保護期。
第十八條 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有權許可
他人行使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使用權。著作權人或者其受讓者許可他人行使使用權時,可以按協議收取費用。軟件權利的使用許可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以簽訂、執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被許可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方式、條件、范圍和時間內行使使用權。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一次不得超過十年。合同期滿可以續訂。合同中未明確規定為獨占許可的,被許可的軟件權利應當視為非獨占的。上述許可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件著作權的歸屬。
第十九條 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由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的享有者,可以把使用權和使用許可權轉讓給他人。軟件權利的轉讓應當根據我國有關法規以簽訂、執行書面合同的方式進行。轉讓活動的發生不改變該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
第二十條 軟件著作權保護期滿后,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該軟件的其他各項權利即行終止。
凡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除開發者身份權以外,軟件的各項權利在保護期滿之前進入公有領域:
(一)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單位終止而無合法繼承者;
(二)擁有該軟件著作權的公民死亡而無合法繼承者。
第二十一條 合法持有軟件復制品的單位、公民,在不經該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內;
(二)為了存檔而制作備份復制品。但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喪失對該軟件的合法持有權時,這些備份復制品必須全部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協議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第二十二條 因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國家機關執行公務等非商業性目的的需要對軟件進行少量的復制,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使用時應當說明該軟件的名稱、開發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依本條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項權利。該復制品使用完畢后應當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銷毀,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三章 計算機軟件的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在本條例發布以后發表的軟件,可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登記
申請,登記獲準之后,由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登記證明文件,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軟件著作權的登記,是根據本條例提出
軟件權利糾紛行政處理或者訴訟的前提。
軟件登記管理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軟件著作權有效或者登記申請文件
中所述事實確實的初步證明。
第二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人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
(一)按規定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表;
(二)符合規定的軟件鑒別材料。
軟件著作權人還應當按規定交納登記費。
軟件登記的具體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由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公布。
第二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的登記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被撤銷:
(一)根據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已經確認申請登記中提供的主要信息是不真實的。
第二十七條 凡已辦理登記的軟件,在軟件權利發生轉讓活動時,受讓方應當在轉讓合同正式簽訂后三個月之內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否則不能對抗第三者的侵權活動。
第二十八條 中國籍的軟件著作權人將其在中國境內開發的軟件的權利向外國
人許可或者轉讓時,應當報請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向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九條 從事軟件登記的工作人員,以及曾在此職位上工作過的人員,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除為了執行這項登記管理職務的目的之外,不得利用或者向他人透露申請者登記時提交的存檔材料及有關情況。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除本條例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況外,有下列侵權行為
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
任,并可以由國家軟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同意發表其軟件作品;
(二)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
(三)未經合作者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單獨完成的作品發
表;
(四)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的署名;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修改、翻譯、注釋其軟件作
品;
(六)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復制或者部分復制其軟件作
品;
(七)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公眾發行、展示其軟件的復制品;
(八)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其軟件的
許可使用或者轉讓事宜。
第三十一條 因下列情況之一而引起的所開發的軟件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一)由于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由于必須執行國家技術標準;
(三)由于可供選用的表現形式種類有限。
第三十二條 軟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的依據知道該軟件是侵權物品,其侵權責任由該侵權軟件的提供者承擔。但若所持有的侵權軟件不銷毀不足以保護
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時,持有者有義務銷毀所持有的侵權軟件,為此遭受的損失可以向侵權軟件的提供者追償。前款所稱侵權軟件的提供者包括明知是侵權軟件又向他人提供該侵權軟件者。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當依照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調解不成或者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愿調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調解,也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軟件著作權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于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發現仲裁裁決違法的,有權不予執行。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如對國家軟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履行也不起訴的,國家軟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軟件登記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軟件登記管理機構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主管軟件登記管理和軟件著作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