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廢鑒別和鑒定(為什么要做危廢鑒別)

導讀:
3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無法根據本標準第5、第6 條相關判定規則判別屬性的固體廢物,經綜合分析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產生環節和主要危害成分,不可能具有GB 5085.1、GB 5085.3、GB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所列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中科檢測具有危險廢物鑒定鑒別資質,識別危險廢物是有一套標準程序,危險廢物鑒別程序流程如下: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GB 34330,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如何鑒定危險廢物
可參照下列標準進行鑒別:
GB5085.1-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腐蝕性鑒別
GB5085.2-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急性毒性初篩
GB5085.3-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5085.4-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易燃性鑒別
GB5085.5-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反應性鑒別
GB5085.6-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GB5085.7-200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
危廢和固廢的判定標準
危廢和固廢的判定標準可以從幾方面看:
1、在涵蓋范圍上不同,危廢是固廢的一種,固廢包含危廢,危廢處置要遵循相關法律;
2、對環境及人體的危害上不同,固廢危害性相對較小,有的可以直接被分解,危廢危害大,往往能致人死亡,環境遭危廢破壞后恢復難度大;
3、在處理方法上不同,一般的固廢都可以壓實、分解、粉碎、焚燒、填埋等,但是,危廢在處置之前,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
4、在處理成本上不同,固廢處理成本低,對處理企業的資質要求也低,危廢處理成本高,對處理企業的資質要求也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如何識別危險廢物
如何識別危險廢物?中科檢測具有危險廢物鑒定鑒別資質,識別危險廢物是有一套標準程序,危險廢物鑒別程序流程如下:
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GB 34330,判斷待鑒別的物品、物質是否屬于固體廢物,不屬于固體廢物的,則不屬于危險廢物。
2 、經判斷屬于固體廢物的,則首先依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鑒別。凡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屬于危險廢物,不需要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3 、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且無法根據本標準第5、第6 條相關判定規則判別屬性的固體廢物,經綜合分析原輔材料、生產工藝、產生環節和主要危害成分,不可能具有GB 5085.1、GB 5085.3、GB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所列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可能具有危險特性的,應按照第4.4 條進行危險特性鑒別。
4 、危險特性鑒別應依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和HJ/T 298 進行。凡具有GB 5085.1、GB 5085.3、GB 5085.4、GB 5085.5 和GB 5085.6 中所列的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有關規定確定廢物類別和代碼。
5 、上述鑒別程序無法鑒別的固體廢物,由國務院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