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有關規定

導讀: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二、交通事故司法鑒定規定為了加強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進行訴訟的需要,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決定:1、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關于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有關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鑒定管理問題做出了決定,厘清了有關因部門利益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鑒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鑒定走向法制化、規范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一、申請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醫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法醫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二、交通事故司法鑒定規定
為了加強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適應司法機關和公民、組織進行訴訟的需要,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特作如下決定:
1、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2、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1)法醫類鑒定;
(2)物證類鑒定;
(3)聲像資料鑒定;
(4)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
法律對前款規定事項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4、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1)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