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按照男方還是女方家風俗

導讀:
“彩禮”是我國傳統婚俗,因結婚需要,男方向女方家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并在結婚前向女方家庭的長輩或親戚贈送一定數量的禮品的習俗。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要有結婚證,但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夫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又非婚生女,根據婚姻法規定應屬于無效婚姻,而不能認定為合法夫妻。
彩禮是按照男方還是女方家風俗
“彩禮”是我國傳統婚俗,因結婚需要,男方向女方家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并在結婚前向女方家庭的長輩或親戚贈送一定數量的禮品的習俗。我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必須要有結婚證,但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要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夫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又非婚生女,根據婚姻法規定應屬于無效婚姻,而不能認定為合法夫妻。《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有相互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權利。”所以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話,那么就是法律上承認離婚并不影響雙方重新辦理離婚手續。不過對于彩禮問題也是比較麻煩。彩禮通常有三種:一種是由男方提出的彩禮要求,即男方根據女方家家庭條件提供一些物品;另一種是女方家為了表示感謝而贈送給男方一些物品;還有一種就是雙方因感情不和而離婚時提出的彩禮要求,但這三種情況下都無法認定是否構成財產返還請求權。所以很多人對于這三種有爭議的情況就非常不清楚了。接下來就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關于“彩禮”有什么不一樣之處吧!
一、關于彩禮的法律規定
1、彩禮的返還條件:
1、給付方必須基于婚姻關系而給付;
2、給付方應給付彩禮數額。如果沒有這種情況,也就是不能進行法律上的返還。
3、返還條件:必須是雙方結婚,而且要符合三個條件。
第一是必須以結婚為目的;
第二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第三是彩禮的數額。當然,這三個條件的認定都需要提供證據,否則就無法認定。
3、如果沒有這些條件的話,那么彩禮的返還就很難做到法律上的公平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對方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但雙方婚后共同生活造成對方損害等情形;”第39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收受彩禮后又要求夫妻共同生活,一方不予同意的。”那么關于這幾個條件就可以很好地區分了不同情況了:1、以結婚為目的而收取彩禮。
2、贈與方要求返還。
3、不同意返還而擅自處理贈予方財產。
二、彩禮返還與彩禮的給付程序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結婚索取財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當利益。”彩禮給付程序也是一樣,男女雙方結婚之前,一般要先到當地的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如果雙方沒有到民政部門進行結婚登記,那么男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彩禮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為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并收受對方財物的行為。男女一方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返還已支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雙方的過錯程度、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決。彩禮作為一種習俗,在人們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現在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男女婚前性行為的增多,不少人開始面臨這方面的問題,但是現在關于“彩禮”這個詞也不再像以前那么常見了。不過還是有很多人在戀愛中都遇到過一些問題,那么對于“彩禮”的問題也有很多關于此方面相關文章和法律知識可以幫助大家解決相關法律方面問題啦!
三、關于夫妻共有財產問題
關于彩禮的性質問題,《婚姻法》第19條規定:“婚姻法所稱財產,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各類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的轉讓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等。
一方因個人財產受到損害依法獲得的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個人財產是指婚后由夫妻共同所得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但是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如果婚前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所取得的財物屬于女方個人隱私范疇內的合法財產。”由此可見婚前個人共有財產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是屬于女方私有的。因為彩禮錢一般是用來組建一個家庭使用和維護,所以這種贈與行為應當視為男方和女方之間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但是在婚前雙方已經共同生活過一定時間和次數的話,這種贈與行為就不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了。關于彩禮錢如何處理?如果是用于購買房產等固定資產或彩禮錢用于支付其他費用的話,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負債。對于雙方是否有約定以及如何約定這點是不明確的。如果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債務時則按約定處理;但是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且無其他書面或者口頭協議的話,則以其各自名下的資金為準。如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另一方為撫養孩子等原因支付了一定數額且明確表示贈與對方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其子女的話,則該部分屬于個人債務。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應當適用法定婚齡、離婚時應遵循法定婚齡、共同撫養未成年子女等情況下對孩子負有撫養義務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則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這種情況一般不會適用法定婚齡;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主張雙方以夫妻名義分別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長也可以進行主張。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
婚前給付并導致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或者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取得時所使用、取得時所支付的財產進行處理。前款所稱贈與,是指有條件的贈與,即當事人之間達成了贈與合同。彩禮是指在訂婚、結婚過程中,男方或女方家庭贈送現金、金銀首飾等財物作為結婚紀念的行為。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返還其贈與財物時必須要有雙方共同生活或生產的證據才能證明其要求,如果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其目的就不能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分割的案件,應當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因財產分割發生爭議的解決途徑和過程進行調解,如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或調解不成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