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導讀:
一般情況下,女方向男方家給付的彩禮為現金或實物。而婚約財產是指在締結婚姻關系后由男女雙方共同負擔和使用所形成的特定財產關系。彩禮錢在形式上可以分為直接給付或者間接給付。直接支付包括金錢給付和實物支付兩種形式;間接支付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共同使用。那么結婚時男方給女方家的彩禮錢是否屬于夫妻婚姻共同財產呢?
彩禮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是兩個人的事情,結婚后有很多問題,如:夫妻感情不和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等。有些夫妻之間因為彩禮錢而鬧離婚,有些夫妻之間也因為彩禮錢而鬧離婚。在婚姻中,很多人認為彩禮是一種贈與的行為,而不是夫妻之間共同財產。實際上,這種認識并不正確。我國法律規定了彩禮贈與行為無效,如果要贈與的財產在一方死亡時就已經喪失所有權或者部分喪失所有權。那么在離婚之后是不能進行分割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男女雙方約定以結婚為目的而給付婚約財產,該婚前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第二條規定:“當事人請求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彩禮糾紛或者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請求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第五項規定處理婚約財產糾紛或者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三節規定:“當事人請求以結婚為目的實施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被確認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彩禮是一種贈與行為,這種行為的性質是什么?
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也就是說,彩禮作為締結婚姻的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必須要以男女雙方當事人結婚為目的,在雙方沒有完全達到結合的階段或者已經到達結合的階段時,彩禮就會發生變化。因此,彩禮不能作為贈與行為處理。當然,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或者即將達成婚姻關系之后,雙方之間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話也可以主張返還彩禮。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雙方不愿意離婚的情況下要求返還彩禮的話,那么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因此,如果發現當事人有這種行為的話,那么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要求對方返還彩禮。
二、婚前的財產怎么處理?
《婚姻法》對夫妻婚前財產如何處理,有明確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在婚前,一方所擁有的財產就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即使雙方在婚前簽訂了贈與協議,也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一方享有使用權而已。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債務、共同購買的財產以及結婚時所接受的彩禮等也屬于婚前財產。如果一方有故意隱瞞和欺騙情況,那么他將會面臨損害賠償、離婚賠償等法律責任。
三、彩禮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四)其他應當返還或者應當適當補償。”《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要求返還或者適當補償的請求。”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請求對方履行合同或者處理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執行措施。”由此可見,彩禮是基于結婚為目的而給付,所以即使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也不能認為是以結婚為主,否則法院不會支持返還彩禮。
四、彩禮和夫妻共同財產有什么區別?
一般認為,彩禮和夫妻共同財產是沒有本質區別的。但也不能把彩禮和丈夫的婚前個人財產混為一談,否則會出現糾紛。在現實生活中,男方為了讓女方更好地和自己生活,往往會給女方一些財物作為婚約財產,這樣的婚約財產性質是不一樣的。所以在婚前男方給女方彩禮應當視為雙方結婚后所付款項的共同債務。
五、雙方婚后共同生活取得的財產屬于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雙方共同生活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對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收入支出,如子女教育費、醫療費,財產增值部分等,應認定為夫妻個人的共有財產。
彩禮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是一個人生的重要轉折點,也是許多人夢想中愛情的開端。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一些人在結婚前就開始張羅起了彩禮錢,究竟屬于誰呢?彩禮其實是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為締結婚姻所給付的聘禮、嫁妝或其他財產性利益。它和婚姻一樣,都是男女雙方基于感情而締結的契約,但它又不同于婚約財產。
一般情況下,女方向男方家給付的彩禮為現金或實物。而婚約財產是指在締結婚姻關系后由男女雙方共同負擔和使用所形成的特定財產關系。彩禮錢在形式上可以分為直接給付或者間接給付。直接支付包括金錢給付和實物支付兩種形式;間接支付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共同使用。那么結婚時男方給女方家的彩禮錢是否屬于夫妻婚姻共同財產呢?
一、彩禮與婚約財產的區別
彩禮與婚約財產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彩禮的含義不一樣。結婚時,男女雙方為了締結婚姻關系所給付的彩禮,是一種贈予性質的財產。如男方給女方家的彩禮是用來結婚,則這一贈予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男方送給女方家的彩禮是用來陪嫁,則這一贈與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它的含義不僅僅包括金錢給付和其他財產性利益,還包括其他非金錢性利益。如男女雙方結婚時共同支付給對方的各種生活費用;共同承擔各種家務勞動以及共同撫養子女等。在實踐中,許多家庭由于經濟困難,不能為女方提供經濟支持,男方便通過贈與、借用等方式向女方家庭索取財物。這類財物雖沒有特定身份關系和固定財產形態,但實際上形成了婚約財產關系。
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給另一方家所付彩禮的性質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因此,男方在結婚時給女方家的彩禮錢,其性質是一種贈與,與其他形式的贈與不同的是,這種財產行為沒有特定的法律意義。但是,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按份共有。”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給另一方家的彩禮錢屬于共同共有,如果夫妻關系沒有完全解除,即使男女雙方對彩禮錢均有贈與,但也不能將彩禮錢全部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律上還規定了兩種情況:一種是男方婚前給女方家給予女方彩禮,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的;另一種是雙方婚后共同生活。但這兩種情形都是要考慮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對方所給予物品或服務的實際花費情況以及生活費用支出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的。如果男方婚前對女方家贈與其財物是為了結婚而給予女方家禮物或者服務的;那么女方也就無需對這些財產進行分割了。另外,當男方在與妻同居期間給付女方家中財物時,也應該作為夫妻關系存續之時所得。所以說,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女方家彩禮錢雖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應視為一種贈與并需要進行分割了。需要注意的是這也不是所有情況下彩禮錢都可以歸雙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共有。因為如果在婚姻中一方給予另一方家庭財物時不知道這些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時一般也就不會將這些財產視為男方及其家人共同共有了。
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給女方家彩禮錢應當屬于個人財產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彩禮錢是男女雙方基于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予的一種特殊的經濟利益,不屬于夫妻婚姻共同財產。因為在此之前有婚約關系,所以彩禮錢才是婚前個人財產。不過也有例外情況比如結婚后男方父母為了表示對子女的撫養和贍養,將自己原來所擁有的房產贈送給自己兒女居住使用。這時的彩禮錢雖然是女方父母贈與了男方,但是在法律上也屬于“贈與合同”關系,這一點與婚約財產并無區別。不過法律還規定了可以分割的情況和比例。我們來看一下法院判決:
經審理認為:
被告趙某將婚前給付原告李某彩禮10萬元送給被告趙某。原告為給被告趙某買結婚用品及陪嫁首飾花費了10萬元,雙方約定如被告趙某離婚,該彩禮錢應歸被告趙某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權利,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婚前男方給付女方彩禮錢是屬于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女方向男方家索要錢款時可以要求男方返還或者分割該彩禮錢;但是,如果男方沒有給付女方款項就沒有任何權利要求返還。
因此我們看到: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男方給女方什么樣的彩禮錢都是屬于個人財產。
那么什么情況下婚約財產屬于個人呢?就比如離婚時雙方協商一致離婚或者到法院起訴離婚時才知道原、被告已經結婚,那么男方給女方家彩禮錢肯定不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雙方結婚后沒有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否給付彩禮問題協商一致就可以分割該款項了。
四、關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父母送給子女的嫁妝”該如何處理
夫妻雙方婚前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返還;如果未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則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因此,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和嫁妝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父母為子女購買的個人房產和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房產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給子女的嫁妝是否一定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呢?答案是肯定的。根據《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請求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處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孳息、自然增值或者毀損、滅失發生的費用,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領取的財產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