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內容審查

導讀: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內容審查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內容審查
根據《建筑法》第7條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2條,除了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外,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設工程開工的前提條件。因此,審查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注意審查下列內容:
施工許可證上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等內容是否與依法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一致;
發包人有無為了規避申領施工許可證,而故意將應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為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項目;
是否存在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超過三個月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六個月不開工的情形;
發包人有無在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