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口子離婚債務怎么辦

導讀:
應乙方要求甲方于2006年6月27日以“還款”的形式以丙方名義還清貸款建立了甲、乙、丙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為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新債務甲乙丙雙方應共同清償乙丙雙方的共同債務并承擔連帶責任,乙方、丙方未能證明信用社及其貸款協議為個人債務也未證明夫妻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有權有約定信用社知道該約定,丙方在訴訟中辯稱乙方是在其貸款不明的情況下自己簽署的貸款并未見到款項因此乙方以丙方名義提供的貸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債務有時是一個難以界定的問題法律上的定義是如果債務是用于生活需要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生活需要的范圍較大會導致法官酌情處理不良所以借貸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用小級數加起來看。
情況
2005年3月23日在信用合作社工作的b以妻子c的名義申請貸款2萬元。同年3月28日乙再次以丙的名義在信用社申請貸款30000元丙簽了借據。
上述貸款到期后乙方、丙方仍未償還。2006年6月18日乙方委托其姐夫a協商要求將到期的兩筆貸款以“還款”方式轉為甲方貸款。乙方已向甲方出具保函乙方在保函中承諾轉讓給甲方的貸款為乙方以丙方名義借入的款項貸款本息由乙方償還甲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同年6月27日甲在信用社辦理5萬元貸款手續并于2005年3月23日、3月28日償還丙名貸款5萬元。
2007年9月4日乙方給甲方寫了一份證明復印件內容如下“由于我愛人c2005年3月向信用社借款還款期已過我們確實能夠無償償還貸款請于2006年6月27日要求姐夫a為我轉貸款賬戶共計五萬元我愿意承擔一切與甲方無關的民事責任”。
2007年8月20日信用社以a未能及時償還貸款為由對a提起訴訟法院通過調解予以解決。同年9月26日乙向甲發出借據借據上寫道“今借現金五萬元整用于償還信用社貸款。利息由信用社計算。“隨后甲據理未果遂于2009年3月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乙、丙兩人連帶償還貸款本金5萬元并自2006年6月18日起按信用社貸款利率計息。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甲、乙、丙三方各執一詞形成如下爭議焦點。一是b是否以c名義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丙方在訴訟中辯稱乙方是在其貸款不明的情況下自己簽署的貸款并未見到款項因此乙方以丙方名義提供的貸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是a、b、c之間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乙方在訴訟中辯稱向甲方提供的證據是在脅迫下作出的甲、乙、丙方之間并未建立債權債務關系。
三、乙方向甲方出具的借據形成的貸款是否屬于乙、丙雙方夫妻共同債務。c在訴訟中辯稱b以c貸款的名義用于b的個人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初審法院審理后判決b、c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償還貸款5萬元并從2006年6月28日起至還款日止按同期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計息。乙方與丙方應負連帶責任。c不服一審判決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由乙償還貸款5萬元丙償還貸款3萬元(2005年3月28日乙以丙名義在信用社申請貸款丙在欠條上簽署3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分析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債務的應當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夫妻一方可以證明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可以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即“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協議屬于自己的夫妻對外債務第三人知道該協議的對夫妻的全部財產進行清算。“或者債務不是用來同居的。
本案中在乙方與丙方結婚期間乙方以丙方名義兩次向信用社借款5萬元丙方在借款借據上簽字。乙方、丙方未能證明信用社及其貸款協議為個人債務也未證明夫妻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所有權有約定信用社知道該約定。
c也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b辦理的貸款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因此乙方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
應乙方要求甲方于2006年6月27日以“還款”的形式以丙方名義還清貸款建立了甲、乙、丙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為清償夫妻共同債務形成的新債務甲乙丙雙方應共同清償乙丙雙方的共同債務并承擔連帶責任。
以上是小系列為您介紹的貸款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知識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對第三人的債務。在婚姻存續期間配偶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怎么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怎么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貸款時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貸款用途明確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共同經營活動的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信用卡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在認定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時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費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為為共同債務
(二)其次是主張信用卡債務屬于共同債務方的舉證責任問題,有真實的消費記錄、有相關原件證據、消費來源于該信用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具備的情況下才能足以證明信用卡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信用卡債務雖然可以界定償還方但是由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則只會記在持卡人一人名下。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由于信用卡逾期產生的不良信用記錄也會對另一方申請貸款等行為產生影響。比如丈夫因信用卡逾期產生了不良信用記錄妻子以個人名義申請房貸也會受到影響甚至貸款被拒。但是脫離夫妻關系之后對另一方的不良影響也會相應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