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撫養費不夠怎么辦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可以起訴增加撫養費的情形,情形一物價上漲經濟水平提高原來確定的撫養費數額難以滿足實際需要不能夠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法院在審理增加撫養費的訴訟過程中除了要考慮是否滿足法定情形外還需要判斷父或者母的經濟支付能力。
一、孩子的撫養費不夠能不能追加
離婚時曾協議約定孩子的撫養費但隨著孩子的成長及生活水平的提高若曾經約定的撫養費已經無法滿足孩子的生活必需可以先找對方商量增加撫養費對方不愿意的提起增加撫養費訴訟。以子女名義或者子女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起訴增加撫養費符合法定增加的情形還要對方具備增加撫養費的支付能力才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可以起訴增加撫養費的情形,
情形一物價上漲經濟水平提高原來確定的撫養費數額難以滿足實際需要不能夠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當地實際生活水平需要參考當地同齡人的平均生活水平是指維持子女正常生活所需之合理費用。
情形二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經超過原來確定的撫養費數額。子女有權要求父母增加其所需要支付的撫養費從而使其能夠得到醫療救治或者接受正規的學業教育。
有其他正當理由例如支付方收入明顯增加的也可以起訴增加撫養費。
法院在審理增加撫養費的訴訟過程中除了要考慮是否滿足法定情形外還需要判斷父或者母的經濟支付能力。只有具備支付能力法院才能準予增加撫養費數額但如果經濟實力有限沒有能力承擔過多的撫養義務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增加撫養費。
二、哪些情形可以增加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三、增加撫養費起訴書范本
民事起訴書(要求增加撫養費起訴書)
原告,女1995年10月2日生漢族市人住市區路號小區單元號。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王女1969年月日生漢族市人住址同上。
被告(系原告生父),李男1963年月日生漢族市公司職工住市區小區單元號。
訴訟請求,
責令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撫養費2000元。
事實與理由,
原告系被告親生女兒。2000年月日被告與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經市區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原告由母親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該撫養費在當時也僅足夠維持。
但隨著近年物價的逐年增高原告因上學及生活開支的需要每月800元的撫養費早已不夠。而原告生母的收入有限一直未再婚獨自承擔原告的撫養費用非常困難。被告雖有較高的經濟收入但基于與生母的關系惡化拒不增加撫養費用。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人,
2008年月日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