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如何清算對方資產

導讀:
離婚的男女對于自己的財產一般都是不會選擇禮讓的所以夫妻的財產中只要是自己的都會經過清算而確定最后根據平等的方式進行分割才是最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但是一般來說清算的過程中還是需要當事人自行協商后再有問題的找法院來解決,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一、離婚前財產清算如何進行
離婚前財產的清算一般都是要根據當事人雙方自行的商議或者事前有約定的從約定。
1.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18條、第19條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書面約定及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歸夫妻共同所有。
2.夫妻個人財產的確定。除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的個人財產外根據婚姻法第18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的特有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夫妻共同財產與家庭財產的區分。所謂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各自所有財產及全體家庭成員可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財產的總和。如家庭成員全體共同投資興建的房屋家庭成員共同繼承未分割的房屋家庭經營的農業、副業、工商業所得的收益及以共同收益購置的財產等。家庭財產的外延、范圍要比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廣泛既包括夫妻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包括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個人所有的財產以及全體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未成年人通過繼承、受贈、獲得獎勵、因人身受傷害獲得賠償金等屬于其個人財產父母作為其監護人享有管理權但不能視為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婚需要分割的無疑僅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對于有夫妻之外家庭成員的家庭財產首先應當析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后再進行分割。對于確實難以查清的家庭財產問題可以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處理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離婚的男女對于自己的財產一般都是不會選擇禮讓的所以夫妻的財產中只要是自己的都會經過清算而確定最后根據平等的方式進行分割才是最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但是一般來說清算的過程中還是需要當事人自行協商后再有問題的找法院來解決。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1、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后產生法律效力。按照合同法這種法律效力體現為二,一是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二是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2、財產分割協議的無效、變更和撤銷財產分割協議在婚姻登記機關發給離婚證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內容存在無效、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下其效力就會受到相應影響。之所以會出現這些情形是因為財產分割協議作為當事人之間處理財產問題的自由約定會存在約定內容是否完全合法的問題。
財產分割協議無效的判斷根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即如果財產分割協議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協議無效。一方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就有關糾紛向法院起訴主張協議無效。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協議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應確認其無效并以此為基礎進行裁判。需補充的是當事人不得以財產分割協議已提交過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為由主張協議有效。道理同上婚姻登記機關只對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形式審查不會也不應該對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實質審查。所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審查不得作為財產分割協議合法與否的根據。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并完成法人注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婚前財產公證如何進行
婚前財產公證已成為一個熱門話題那么要想了解婚前財產公證就必須從夫妻財產制說起。夫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對外財產的責任婚姻終止時的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問題。這其中就包含著夫妻離婚時的財產清算分割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屬于夫或妻個人所有,但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長期共同使用、消耗、變更上述財產使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因此公證的概念也隨之而來?!胺蚱挢敭a公證”主要分為“婚前財產公證”和“婚后財產公證”兩種形式。顧名思義是指夫妻或者是未婚夫妻對雙方婚前的個人財產或者是婚后共同財產的界定。婚前財產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對夫妻(未婚夫妻)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和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榍柏敭a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新婚姻法出臺這部法律規定結婚前男女雙方應當依法到公證機關對各自的財產、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進行公證經過公證的財產約定將會得到法律直接認可。辦理“夫妻財產公證”夫妻或未婚夫妻雙方要親自到公證處填寫申請表并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夫妻財產協議書、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包括房產產權證、存單等)以及其他的有關證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結婚證等)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才在法律中被確立。當然法律中規定的是“應當”而不是“必須”所以財產是否要公證還是要看夫妻或戀人的態度純屬自愿法律上沒有強迫之意。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是否選擇婚前財產公證完全是個人的選擇。隨著社會的發展由于婚姻財產引起的法律糾紛問題日趨上升如何認定婚前財產的范圍和產權歸屬成為司法實踐中最棘手的問題之一、也是婚姻糾紛中雙方經常爭議的焦點。所以我國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是近幾年來新開辦的一項公證業務它有助于明確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收到了明顯的社會效果。
財產公證的一般程序是,當事人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應當提交(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2)協議書草稿(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3)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4)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如己婚夫妻的結婚證書等??傊榍柏敭a公證在我國還是一個新鮮的的東西在法律上對于日趨上升的離婚現象他是一個理智的做法有助于家庭的穩定社會的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