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務人怎樣提存

導讀:
在債權債務關系中,提存是種特殊的清償債務的方式,債務人可依法提交提存申請,將標的交由公證機關保管,視為債務履行完畢。那么,合同債務人怎樣提存?
合同債務人怎樣提存
提存是清償債務的一種特殊方式,是指債務已到清償期限,但因債權人的原因而使債務無法履行給付標的的義務時,債務人可將標的交由法定的機關保管,視為已經履行了債務,提存之物的風險全部轉移給債權人。
公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提存機關。
提存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二)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
(三)存在本規則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情況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提存受領人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系電話等;
(五)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六)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存受領人領取提存標的物時,應提供身份證明、提存通知書或公告,以及有關債權的證明,并承擔因提存所支出的費用。
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的情形
(1)債權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提存的條件有哪些
1、提存主體合格。提存涉及三方當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機關和提存受領人。其中,提存人是債務人或其代理人、使用人,他必須具備相應的行為能力;在我國,提存機關主要是指公證機關,還包括公安機關、法院、銀行等;提存受領人是債權人或者能進行受領的第三人。
2、提存的合同之債有效且已屆履行期。無效債權不能履行,當然也不能提存;而合同債務雖然有效,但未屆履行期時,債務人也不能提存,否則就屬于提前履行,構成違約。
3、有合法的提存原因。提存的目的在于消滅合同權利義務關系,是以向提存機關交付標的物來代替向債權人的履行,因此,只有有合法原因才可提存,而不能由債務人任意提存。根據《合同法》第10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依法辦理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在債務人履行不適當的情況下,債權人拒絕受領有正當理由,債務人就不能提存。
(2)債權人下落不明。債權人下落不明,包括債權人地址不清或不詳,債務人通過正常途徑無法得知,從而無法向債權人履行的情形。如果債權人雖然下落不明,但債務人仍可履行債務的,如債務人可向債權人的代理人或第三人履行,那么債務人就不能提存。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以上原因外,凡法律規定其他可以提存的情形的,當事人提存的,就是有合法的提存原因。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以提存方式給付的,債務人也可提存。
4、提存客體適當。提存客體也就是提存標的物,是提存人交付提存機關保管的物。提存物原則上是債務人應給付的物并應適于提存。根據《合同法》第101條第2款的規定,標的物不適于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必須按法定程序進行:先由提存人提出提存申請,提存機關在收到提存申請后,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審查是否受理提存,經審查認為符合提存條件的,提存機關作出予以提存的決定,驗收提存物并登記存檔,指定提存人將提存物交有關的保管人保管,制作提存證書并交給提存人。
提存后債務人有通知義務嗎
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務人提存應注意什么
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的問題有:
(一)債務人應當向履行地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提存公證。
(二)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材料:①債的依據,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② 債的內容;③債權不接受履行的證明;④交付標的物。
(三)未到期債務,不得辦理提存。
(四)公證機關在辦理提存公證、接受提存標的以后,應當向債權人發出提存 通知書,通知債務已經被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