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華人如何在中國辦理離婚

導讀:
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手續的方式:若認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是中國內地民眾,彼此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置達成協議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一方要求離婚、或彼此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置未達成協議、或一方無法到結婚注冊機關申請離婚的能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眾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手續的辦法:由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簿或身份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結婚證等材料,共同前往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一、一方為華僑(指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另一方是國內民眾。
夫妻雙方一方為華僑另一方是國內民眾彼此自愿離婚并已對和財產處置達成協議的須一起到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注冊機關申請離婚注冊。
一方要求離婚、或彼此自愿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置未達成協議、或一方無法到結婚注冊機關申請離婚的能直接向國內(大陸)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眾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彼此都是華僑
夫妻雙方都是華僑要求在國內辦理離婚的不論是一方要求離婚還是彼此自愿離婚都必須向結婚登記地的民眾法院申請辦理離婚程序。當事人如因特殊情況無法回國時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民眾法院遞交書面看法。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以上所言委托書和意見書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截了當公證。
如果他們原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申請離婚時彼此又無爭議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離婚程序彼此有爭議的則應向出國之前最終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民眾法院起訴。
三、一方為出國人員(在海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安居的中國公民)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一方為出國人員另一方為生活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彼此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富處置達成協議的彼此須一起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人員出國之前的戶籍所在地的結婚注冊管理機關申請離婚注冊。生活國內的中國公民須提供身份證和戶口證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示的介紹信、及結婚證出國人員應提供護照、離婚協議書及結婚證。
當事人彼此如有爭議能夠向國內一方住所地民眾法院起訴。
四、彼此都是出國人員
彼此都是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現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富處置達成協議的彼此須一起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注冊。生活國不承認異國大使館辦理的離婚注冊并統一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能夠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彼此有爭議的能夠向出國之前一方住所地民眾法院提起訴訟。
五、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老外(包含外籍華人)。
夫妻雙方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老外要求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不論是彼此自愿還是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中級民眾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手續的辦法:由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簿或身份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結婚證等材料,共同前往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經過三十天離婚冷靜期,即可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海外中國人辦理離婚手續的方式:若認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是中國內地民眾,彼此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置達成協議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若無法協議離婚的,可共同向國內一方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