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怎么寫以后不麻煩

導讀:
審判員年月日(院印)書記員注,1.本樣式供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一方要求調解而達成調解協議時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時使用,人民法院離婚調解書(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持調解的)()民字第號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訴訟費用的負擔”如果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可以作為調解協議的最后一項內容予以寫明如果訴訟費用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應當在協議內容之后另起一行寫明,(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簡要事實)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寫明協議的內容),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人民法院
離婚調解書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持調解的)
()民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相同。)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訴被告(寫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公開(或不公開)進行了審理。(寫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簡要事實)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寫明協議的內容)。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書記員
注,
1.本樣式供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一方要求調解而達成調解協議時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時使用。
2.“協議內容”是指當事人自愿達成解決爭訟的協議條款。“訴訟費用的負擔”如果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的可以作為調解協議的最后一項內容予以寫明如果訴訟費用是由人民法院決定的應當在協議內容之后另起一行寫明。
3.離婚調解書經書記員核對無異后加蓋“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章。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離婚調解書的效力:結束訴訟程序;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一定程度的強制執行力,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雙方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完字之后,離婚調解書生效。如果簽字時間不一致,以后簽字者簽字的時間為離婚調解書的生效時間。離婚調解書生效之后,雙方就需要按調解書的內容進行執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