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才算離婚證據

導讀:
那么怎么樣才算離婚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離婚案件中各類證據的運用
1、書證。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所記載或表現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書面材料。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如證、公證書、遺囑、、情書等。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主要有,
(1)書證的形式有瑕疵。比如結婚證有個別當事人結婚是通過親朋好友的關系辦理的當事人并未親自到場或者結婚證根本就是花錢買回來的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這樣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
2、物證。由于物證具有客觀性、不受主觀因素以及訴訟環境的影響因此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在訴訟當中物證證實內容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是由于糾紛中涉及的物證本身就不是太多加之當事人缺乏保存意識導致當事人舉證的物證數量較少。目前常見的物證有,毛發、照片、禮物等。
3、視聽資料。從證據學上講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著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采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此類證據的特點是,
(1)證明材料的直觀性。不論是錄像還是錄音一般都是當事人或其他相關證人直接的表述特別是對于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認定為自認一旦反映在錄音資料或錄像材料上當事人若想推翻須另行舉出反證。視聽資料往往更能形象性、直觀性反映出客觀事實因此此類證據證明力較強。
(2)取證時間的不確定性。在婚姻案件中取此類證據時往往不能使得取證對象知曉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當事人一方往往說了半個小時或更多時間也不能將要取證的最重要內容表述出來。
(3)取證時間的階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訴訟或與對方正式談離婚之前才能取此類證據。并且絕大多數視聽材料證據都是圍繞著對方當事人收集的。當另一方當事人心有警備戒心時此類證據基本不能獲得。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實向法院和當事人所做的陳述。證人證言特點,
(1)夫妻生活的私密性決定了婚姻家庭生活的事實不具有公開性及社會性。因此能夠了解夫妻生活部分情節的知情人范圍往往限于當事人的親朋好友之間證人證言往往與出證一方當事人關系密切或者與雙方當事人關系密切證言內容具有一定的傾向性。雖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悉案件真實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此類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對較低。
(2)證言內容往往具有主觀性。由于每個人的倫理道德觀念不同、社會成長環境不一以及與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系不同每個證人對于婚姻家庭糾紛事實的認識也相差甚遠。在收集證人證言時注意盡量避免證人的主觀臆斷或證人的觀點盡量避免證人的感情色彩保證證言的客觀性和真實性。當然有條件地適度運用證人的觀點也并非不可。比如在證言筆錄最后的補充當中證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所掌握的情況發表一下對于原、被告婚姻的態度。
(3)證言內容往往并非出自親身感知獲得。由于夫妻之間生活的排外性導致在很多情況下證人證言證實內容的來源都是一方當事人即當事人轉述給證人。轉述本身就帶有強烈的感情色彩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證言的真實性形成所謂的“傳聞證據”。這類證據證明力較低需要其他類別的證據進行補強印證。
(4)當事人往往對證人證言具有依賴性。由于婚姻案件的取證特別是對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取證較為困難因此很多當事人往往將希望寄托于當庭陳述上面有的律師也要求當事人在庭后或開庭時向法院遞交“自訴書”。事實上婚姻案件中僅有當事人陳述的證明力明顯會使證據效力不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陳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掘因此需要注意收集、提供其他證據進行補強。
5、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是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針對專門問題進行分析、鑒定后所做的結論。婚姻案件中常見的鑒定結論有,傷殘證明、診斷證明、精神狀況證明、親子鑒定結論、房屋價格評估報告等。對于傷殘證明及醫院的診斷證明主要應用于有家庭暴力行為的案件中。精神狀況鑒定證明主要出現在一方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為限制民事行為人的情況。而親子鑒定主要出現在一方對于孩子與自己的血緣關系產生懷疑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鑒定需要法院委托也可以單方委托律師鑒定。一般結果會在兩周左右出來準確率為99.99。鑒定結論是法院采信幾率較高的一類證據。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案件中應該舉證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證明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離婚證據應該的寫法如下:在起草離婚起訴狀時,在主張相關事實后,即可附相關證據予以說明。且證據文本較多的,當事人可采取證據目錄的形式,向法院提交證據。例如,身份證、結婚證,可用于證明起訴人的身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