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證據要哪些

導讀:
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該如何搜集證據并成功舉證呢?這是離婚訴訟難點,更是決定輸贏的重點。夫妻離婚時,所需要搜集的證據大體分為以下幾大類:
證據決定訴訟的成敗。
在法庭上,法官認定的事實是有證據證明的事實,而非客觀事實。盡管你能把客觀事實描述的一點不漏、無懈可擊,符合邏輯也符合常理,精心準備的訴狀洋洋灑灑近萬言,但如果你拿不出任何證據來證明,法官除了不會采納你的意見外,甚至還會制止你的發言,因為你講的盡是無用的話,浪費了法官的時間,也浪費了司法資源。那么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該如何搜集證據并成功舉證呢?這是離婚訴訟難點,更是決定輸贏的重點。夫妻離婚時,所需要搜集的證據大體分為以下幾大類: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主體身份材料
第一部分
雙方身份證、戶口簿。
夫妻身份證明材料。如結婚證被撕毀,可以要求婚姻登記處出具一份婚姻證明。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實婚姻可提供結婚酒席時候的邀請函、結婚照片等。(民法典司法解釋第7條)
小孩身份證證明材料。小孩的戶口本或者出生醫學證明等可以證明小孩身份的材料。
第二部分
感情不和的證據材料
(民法典第1079條)
第二部分
一方出軌、嫖娼等具有重大過錯的證據。例如:與他人的親密照片錄音錄像、微信短信聊天記錄、淘寶購物記錄、保證書、共同居住的物業證明、開房記錄、嫖娼的付款記錄、公安抓獲嫖娼記錄等。
一方吸毒、賭博等惡性的證據。例如:公安機關抓獲的相關證明、戒毒所的記錄、多次賭博的照片視頻及銀行流水、保證書等。
一方經常虐待、家暴的證據。例如家暴的照片、錄音錄像、醫院診療記錄、公安報警記錄、一方承認家暴的保證書等材料。
分居滿1年、2年的證據,例如搬家的記錄、租房協議、水電費繳納記錄、居委會的居住證明等材料。
一方存在重大疾病的證據(民法典1053條)。例如醫院的疾病診斷證明。
親子鑒定鑒定報告。(民法典司法解釋第39條)
曾經起訴離婚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其他認為感情不和的證據材料。
家暴受害者怎樣做好取證?
身份信息材料。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戶籍卡、居住信息在內的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關系證明材料。包括結婚證、戶口簿等材料證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系、親子關系、親屬關系、同居關系、撫養關系等。
公安機關證明。包括出警記錄、報警回執、詢問筆錄、告誡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病歷資料和傷情鑒定等材料。包括病歷、驗傷報告、傷情鑒定書、醫藥費單據等。
證人證言。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親屬、朋友、鄰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相關工作人員了解相關家庭暴力情況的,都可以作為證人提供證人證言,證明家庭暴力行為的切實存在。
音、視頻資料。包括家暴現場的完整錄像、錄音、傷情照片等資料。
婦聯、居(村)委會、受害者單位、法援機構、人民調解組織、庇護所及其他社會組織的證明。受害者遭受家暴時,可以向以上組織求助,相關組織接到求助后,應及時處理,協助化解矛盾,提供咨詢等援助,相關機構的證明亦可以佐證侵害事實。
施暴者寫過的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