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私自把房賣了怎么辦_離婚時一方可以私自賣掉財產嗎

導讀: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
一、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二、離婚期間私自賣房房有效嗎
首先房屋必須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產這才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以及我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6條第4項的規定共有的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在賣房時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假如夫妻正在鬧離婚、或者因情感問題正處于分居期間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買房人在此種情形下仍然購買且尚未過戶入住應認定無效。
其次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所以假如上述情況變為一方擅自實施賣方行為顯然是非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買房人已經合理支付價款且產權過戶入住完畢這時雖然賣方配偶起訴法院但買房人依據物權法106條精神完全可以拒絕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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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婚后買房,如果是夫妻共同出資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使只寫一方名字也不可以私自賣掉,如果私自賣掉,需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如果是個人出資,只寫個人名字的,屬于個人財產,可以賣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賣房,另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要回房屋。但如果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