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同居離婚時的賠償標準_分居期間一方與人同居離婚應付精神賠償嗎

導讀:
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
分居期間一方與人同居離婚應付精神賠償嗎
分居期間一方與人同居離婚應付精神賠償。分居不等于離婚與人同居者有錯應擔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
結了婚的人在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他人同居的情況指的是結了婚的人明明在已經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要跟婚外的異性進行長時間的并且持續的同居行為,而且同居是不以夫妻的名義。這種情況跟重婚又是不一樣的,在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最大區別在于兩個人是否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如果并不是以夫妻的名義在一起同居生活則是定為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他人同居的情況,如果結了婚之后在有配偶的前提下還與另一個異性以夫妻的名義一起同居生活,則是犯了法律上面的重婚罪。但是對于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的時長到底多久才算是同居,我國法律并沒有明確的時間規定。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分居期間一方與人同居離婚應付精神賠償嗎
分居期間一方與人同居離婚并不一定要付精神賠償。法定請求精神賠償的情形有:一方有重婚行為;一方與他人同居行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一方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等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過錯方離婚精神賠償標準是什么
《民法典》規定過錯方離婚精神賠償標準由過錯程度以及對對方造成精神損害的來決定。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理由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