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強迫寫了借條怎么辦

導讀:
被撤銷后該欠條就自始無效,訂立借條的當事人也不需要承擔還款的義務,并且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一、被人強迫寫了借條怎么辦
1、被人強迫寫了借條的,受脅迫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被撤銷后該欠條就自始無效,訂立借條的當事人也不需要承擔還款的義務,并且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失。
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二、強迫寫欠條如何取證
強迫寫欠條的取證方法:
1、受害人被強迫寫下借條后,應當及時向警方報案留底,報案記錄可以作為證據(jù);
2、受害人可與加害人溝通,并積極找知情的第三人在旁邊作證,證明該欠條是被強迫寫的。
法律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jù)包括:
(1)當事人的陳述;
(2)書證;
(3)物證;
(4)視聽資料;
(5)電子數(shù)據(jù);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勘驗筆錄。
證據(jù)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j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