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欠條的賬怎么辦_如果沒有欠條如何處理

導讀: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變造的欠條如何處理女子欠債遭前男友起訴2012年年末王某前男友持欠條到法院起訴要求王某還款六萬五千元。法院對我們的意見表示認同但是因為欠條正文的行式書寫人都是沒有法定要求的法律注重的是欠條上有沒有當事人具體署名如果署名是當事人簽署的那么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就強王某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出具的欠條與原告提供的不符就應承擔敗訴這一不利后果因為每個人都有義務對自己的主張承進行充分舉證沒有證據證明都是一種舉證不能從證明力上講法院就會認定原告主張真實。
一、如果沒有欠條如何處理
1、如果沒有欠條,可以使用其他證據或證人來提起訴訟并進行舉證。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欠錢不還怎么起訴
(一)訴訟費的繳納
訴訟費先由原告在起訴時預交,待案件審結后根據案件情況再確定訴訟費的承擔問題。如果是被告敗訴,就由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如果是雙方各有勝負,訴訟費由雙方分擔或是由法院確定如何分擔。
(二)一般情況,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數提交副本;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等);
(3)本院具有管轄權的證據;
(4)其他證據。
(三)民間借貸糾紛需要提交的證據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系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欠錢不還,首先應當采取的方式就是找到對方,然后心平氣和的和對方協商還款的事項。但如果確實從主觀上和客觀行為上反映出來有惡意逃避債務的情況,那么就應當及時的將搜集到的充足證據提交給法院進行訴訟。
變造的欠條如何處理
女子欠債遭前男友起訴
2012年年末王某前男友持欠條到法院起訴要求王某還款六萬五千元。王某收到傳票后委托律師并對律師稱是給其前男友是打過一個欠條但是當時打的欠條上的金額根本是三萬元根本不是原告起訴主張的六萬五千元這三萬是其前男友在談戀愛期間拿錢給王某做生意用的后來因為性格不和兩人就分手了兩人也沒有提到三萬元錢的問題。
2012 年秋天王某前男友找到她要求王某將談戀愛期間所用的錢還給他不還款先打個欠條也可以王某遂在其前男友提供的打印好的欠條上簽字按了手印兒欠條上注明的欠款金額為三萬元不是其前男友提供欠條上注明的六萬五千元欠條是電話打印的根本不是手寫的而且也沒有約定的管轄法院。
王某稱其前男友提供的欠條的名頭就是“欠條”根本不是原告起訴提供的“特此證明欠條(借據)”王某打的欠條底部有 “特此證明”字樣王某在下面簽名并按的手印兒其前男友提供給法院的欠條根本不是真實的欠條這個欠條是前男友偽造、變造的。原告提供的欠條是把“特此證明”以上部分裁掉并利用“特此證明”與王某簽字之間的空白部份人為變造的原告提供的是一張雖有王某簽字手印兒但內容已經不同的欠條為了方便自己訴訟還在上面注明了有糾紛可在債權人住所地法院起訴。
接受委托后我們向法院提出了原告提供的名頭是“特此證明欠條(借據)”中“特此證明”的用法不符常理“特此證明”一般應在正文后部份不應在正文首部出現而且“特此證明”四字為電腦打印的這能夠證明王某關于原告打印好欠條要求其簽字是客觀事實。欠條為電腦打印的可原告提供內容卻是手寫的這點與客觀事實不符。
法院對我們的意見表示認同但是因為欠條正文的行式書寫人都是沒有法定要求的法律注重的是欠條上有沒有當事人具體署名如果署名是當事人簽署的那么原告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就強王某如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出具的欠條與原告提供的不符就應承擔敗訴這一不利后果因為每個人都有義務對自己的主張承進行充分舉證沒有證據證明都是一種舉證不能從證明力上講法院就會認定原告主張真實。而本案王某承認原告提供欠條上的署名和手印均是自己出具申請鑒定署名是否是王某署名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同時王某也沒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出具欠條時的真實情況沒有錄音證據也沒有現場證人。
變造的欠條如何處理
本案最終也只得在法院主持下調解原告考慮的是執行麻煩王某也礙于主張沒有證據支持雙方調解協議約定由王某一次性給付原告四萬二千元雙方再沒有任何欠款糾紛法院當庭做出了民事調解書。
本案是一個因出具欠條時粗心大意導致對方變造欠條給自己造成損失的典型案例。雖然原告沒有變造欠條王某也會敗訴(因為原始欠條很清楚的能夠證明原告欠款三萬元。)但這種敗訴是必然的欠款屬實敗訴也是必定的結果。但是本案卻因王某的粗心大意使自己敗訴金額無端的多出了欠條約定的數額自己明明欠款三萬卻要還款四萬二千元。如果王某在出具欠條時有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自己書寫欠條字體清楚密集錄音留證不給債權人可乘之機可能損失就可以避免。
欠條未明確年份的,應當如何處理?
很多在讓借錢給別人的時候都想到要寫欠條但是很多人卻忘記寫時間下面本文以一個具體的例子來像大家介紹欠條未明確年份的應當如何處理
沈某經營一家超市與郭某在生意上有往來。2000年6月郭某因資金周轉緊張向沈某借款5萬元。考慮到雙方多年的合作關系沈某沒有拒絕借條上寫明的是6月3日借款未寫年份。借款到期后沈某找到郭某要求償還欠款。郭某稱最近生意不好請求寬限一些時日雙方約定12月底歸還并在欠條上注明“12月底歸還”字樣。但一直到2003年10月郭某未歸還欠款。沈某以欠條為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郭某償還借款本息。
律師點評
在本案中郭某出具的欠條和后來加注的承諾還款的時間都沒有注明年份。借款人郭某認為沈某向自己主張還款的時間是2000年12月底催收約定的還款時間距起訴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已超過了訴訟時效。而沈某認為自己向郭某催款約定的還款時間是2001年12月底。
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催收約定的還款時間是2000年12月底則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沈某的訴訟請求應當被駁回但如果郭某承諾的還款時間是2001年12月底則本案沒有超過訴訟時效。那么應當支持沈某主張的2001年12月底還是郭某主張的2000年12月底呢?
郭某在欠條上加注的“12月底歸還”沒有寫“年”能否據此認為當事人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
本案的“交易習慣”就是書寫習慣。按照書寫習慣兩個時間寫在一起而都只寫月、日而無“年”時這兩個時間一般發生在同一年如果不是同一年應當加以區分這是生活常識。郭某在出據欠條時沒有寫“年”沈某在催收時郭某也沒有寫“年”按照習慣還款與借款的時間一般是同一年。否則出借人自應要求借款人寫明“2001”正是因為發生在同一年才會都省略書寫“年”這種寫法符合書寫習慣。沈某已經承認借款時間是2000年因此催收也應推定是2000年。
沈某未能證明郭某承諾還款的時間是2001年12月底而郭某主張的2000年12月底能夠得到法律的認可因此本案已經超過欠條的訴訟時效沈某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