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哪個刑事處罰重

導讀:
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并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并造成公共產所秩序嚴重混亂。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確的、特定的。
一、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哪個刑事處罰重
1、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兩者都會受到《刑法》的處罰,但是相比于尋釁滋事罪來說,故意傷害罪是更重的。
2、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二、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如何區分
1、主觀故意上。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故意是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希望并且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尋釁滋事罪是故意尋釁滋事,破壞公共場所等社會秩序,并造成公共產所秩序嚴重混亂。
2、從主觀股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必須有傷害的故意,必須是故意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傷害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使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若是致他人的生命受到危害,則就是故意殺人了。而尋釁滋事罪一般不以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為目的,而是為了尋求一種逞強好勝,耍流氓等行為來破壞社會秩序。
3、、從行為侵害的對象向上來看,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是熟人,也可以是陌生人,只是自己看不慣就惹是生非,尋求精神上的新鮮來滿足自己非正常的心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些行為人認為別人說了自己壞話或者做出對自己不好的行為而甚至看不慣別人的行為而不分青紅皂白的毆打他人,以發泄自己行中的無名怒火,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往往不知道行為人毆打自己的真正緣由。
4、而故意傷害的對象往往是特定事情的特定關系人,行為人傷害的對象往往具有特定性,雙方往往產生一定的矛盾或者恩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與被害人有一定的接觸或者交往,而且糾紛往往在傷害發生之前沒有得到較好的解決,導致矛盾激化,進而產生了行為人挑起事端,傷害對方,報復對方。由此可見,故意傷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確的、特定的。而尋釁滋事罪的對象是隨意的,不特定的。
5、、在客觀行為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且在傷害行為實施之前往往有一個準備過程,也就是我們所說的是有預謀的傷害他人。而尋釁滋事往往對對方的人是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也就是說在客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隨意毆打他人的起因往往是因為小事或者根本沒有任何原因,行為人是為了尋求精神新鮮而無事生非,以一種不是理由的理由隨意毆打他人。而故意傷害從行為人實施的手段上看明顯具有傷害的故意,傷害他人一般不具有隨意性。
6、從二者侵害的客體上來說,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權或者其他權益,侵害的客體比較單一。而尋釁滋事罪侵害的客體相對比較復雜,既侵害了社會公共秩序,有可能還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但是尋釁滋事罪以侵害社會社會公共秩序為主要特征。兩罪保護的法益是不同的,這也是區分兩罪的重要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