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導讀:
而偽造、變造信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2、本罪與的界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于一種玩忽職守行為。
一、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既遂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的規定處罰;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如何認定
1、本罪與偽造、變造信用證罪的界限
本罪是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信用證明,不一定是假信用證明;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也不一定是金融機構的經濟損失。而偽造、變造信用證罪,其主體是一般主體,其所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是假的,直接破壞銀行對信用證的管理秩序和造成銀行的錢款損失;
2、本罪與的界限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本質上屬于一種玩忽職守行為。為了體現嚴厲打擊這類犯罪行為,本條將這種行為從玩忽職守罪中獨立出來,規定了新的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