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危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險駕駛罪的第三百二十八條 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屬量刑標準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那么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危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合同。險駕駛罪的第三百二十八條 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屬量刑標準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第十條 合同的形式: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