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的變更程序是怎樣的

導讀:
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沒有盡到自己的撫養義務甚至是虐待孩子的行為,有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環境等原因的,也可申請變更撫養權。這是法律予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其他的突發情形影響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同時對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進行,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允許去法院起訴變更。
一、撫養權的變更程序是怎樣的
可以變更撫養權的條件有:
1、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患有傳染性疾病且尚未痊愈或者是無能力繼續撫養孩子的。一方不管是患病還是傷殘,都無法好好地盡到自己的撫養義務,須交付另一方撫養,使孩子健康成長。
2、沒有盡到撫養義務或者是再婚、有其他的子女的。獲得撫養權的一方沒有盡到自己的撫養義務甚至是虐待孩子的行為,有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環境等原因的,也可申請變更撫養權。
3、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與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在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能力下,滿了八周歲的孩子有選擇權,選擇跟一方生活,八歲的孩子已有自己的意志,需要尊重孩子的意愿。
4、其他的正當理由。這是法律予以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范圍,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其他的突發情形影響孩子撫養權的問題。綜上所述,孩子的撫養權問題是可以變更的,只要有上述條件之一,主要根據孩子的意愿為主,影響孩子成長的環境和因素也成為變更撫養權的一正當理由,年滿十八周歲的孩子不再需要父母的撫養,也不在有撫養權變更的問題了。
5、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十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二、怎么收集變更撫養關系的證據
1、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的舉證責任,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系的情況,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展開收集證據:
(1)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如對方屬于國家公職人員,一般其工資是可以查詢確定的;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
(5)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2、法律允許在夫妻解除了婚姻關系之后變更孩子撫養權,而此時任何一方都是可以要求變更,但實際能不能變更成功,就要看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同時對于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進行,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允許去法院起訴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