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破壞界碑罪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導讀:
過失破壞國家邊境界樁、界碑的,不能構成本罪。
一、構成破壞界碑罪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犯罪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界碑、界樁是在我國與鄰國接壤地區設置的用以劃分兩國疆界線的標志物。
2、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界碑、界樁而故意加以破壞。至于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是為了貪財,有的是為了泄憤,有的是為了報復私仇進行栽贓陷害等,不同的動機對成立本罪不發生影響,但是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過失破壞國家邊境界樁、界碑的,不能構成本罪。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二十三條【破壞界碑、界樁罪】【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犯罪和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犯罪的區別是什么
1、根據本條規定,破壞國家邊境界碑、界樁犯罪和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犯罪都是故意犯罪,行為人明知是國家設立在邊境上的界碑、界樁或者是國家建設和保護的永久性測量標志,而故意予以破壞的,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是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志而將其破壞的,不能構成以上兩個犯罪。
2、應當指出的是,破壞界碑、界樁罪,無論行為人破壞的界碑、界樁是永久性的,還是臨時性的,是鋼筋水泥澆鑄的,還是一般的木樁,是根據條約埋設的,還是按照歷史形成的管轄范圍埋設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而破壞永久性測量標志罪,行為人破壞的必須是永久性的測量標志,如果破壞的是非永久性測量標志,如開挖河道、修建道路、鋪設地下管道、建設房屋等臨時設置的測量標志,則不能構成本罪。
該行為在我國刑法中的定義及立案標準、入刑標準,詳細的對破壞界碑、界樁罪怎么處罰進行了說明,我們可以了解到破壞的必須是永久性的標志才構成犯罪,排除了因失誤對暫時性測量標志的破壞,一般這類是不構成刑法犯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