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是怎么處罰的呢

導讀: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最嚴重的的情況下,可能判處死刑。
一、一般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既遂是怎么處罰的呢
1、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是指行為人通過封建迷信組織、邪教組織的活動或者以前者的名義對他人進行某種行為,致人重傷的,依據犯罪結果的嚴重程度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有人因此死亡的,那么犯罪嫌疑人也有可能被判處死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既遂處罰特征有哪些
1、特征:與一般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相比,本罪的構成要件中要求傷害行為具有利用會道門,例如一些民間邪教組織、封建迷信團伙性質。這就要求事實人員是該類組織的成員;
2、行為: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時是否有傷害故意并不是構成該罪與否的標準。由于法條明確表示“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的”是本罪的構成要件,那么受害人因蒙騙而主動進行的自認為無害的行為導致了重傷后果的,行為人的行為依舊構成本罪;
3、主觀上:利用會道門中的規則、觀念或是儀式等自愿或強迫的具體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主觀認為該行為有害與否,只要該行為客觀上來看具有蒙騙的效果,即可認定構成本罪;
4、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的處罰依照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等前款罪名的規定處罰,具體而言就是看造成了危害結果的嚴重程度。最嚴重的的情況下,可能判處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