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債務應當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導讀: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哪些債務應當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1)一方婚前所負的并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個人債務;
(2)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夫妻共同債務
(3)一方因從事吸毒賭博等違法活動所負的債務。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夫妻個人債務如何舉證
1、夫妻個人債務的舉證: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后進行的個人日常消費,購物、旅游等行為;或者用于個人經營的,均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
2、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