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分居離婚需要什么證件

導讀:
領取《離婚證》。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一、申請分居離婚需要什么證件
1、申請分居離婚需要的證件:戶口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單人照片各二張。
2、離婚證辦理程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3、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對于離婚的相關規定
1、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