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參與財產分割的協議是否能夠反悔

導讀:
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但是必須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不參與財產分割的協議是否能夠反悔
1、不參與財產分割的協議可以反悔,如果雙方還沒有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書還沒有生效,該由雙方協商變更。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但是必須是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才可以重新分割。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有效性體現在哪些方面
1、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
(1)協議一經簽訂,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2)需要注意的是,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并撤銷贈與的。
2、對夫妻債務的債權人的法律效力
(1)由于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后,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
(2)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3、夫妻兩人可以將簽訂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公證,以防止日后產生不必要的離婚糾紛。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件、戶口本、結婚證;
(2)財產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車輛登記證、股權證等;
(3)財產來源證明,如購買合同、生效判決書、繼承公證書等;
(4)協議書草稿(同時攜帶電子稿);
4、公證員在個案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