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殺人罪的起訴書怎么寫

導讀:
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于xxx年1月14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xx年1月26日經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xx市公安局執行。本案由棗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移送x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一、搶劫殺人罪的起訴書怎么寫
1、搶劫殺人罪的起訴書范本
xxxx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出生地xxx省xx市,住xx省xx市xx村xx組。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于xxx年1月14日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xxx年1月26日經xx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次日由xx市公安局執行。
本案由棗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某甲涉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奸罪移送xxx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xxx市人民檢察院于xxxx年5月10日轉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故意殺人罪
xxxx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劉某甲在xxx市xxx村xxx組路段用電燈照騎自行車回家的被害人惠某某(女,歿年13歲),惠某某辱罵劉某甲,劉某甲將惠某某自行車踢倒在地并將惠某某拖拽至路邊田中,惠某某呼救并撕抓劉某甲,劉某甲朝惠某某右面部、左口角處各咬了一口并捂住惠某某嘴巴,而后將其面朝下按在田邊水溝里直至惠某某不再動彈。劉某甲回家取來兩只蛇皮袋和一把刀,用刀將惠某某下肢和頭部肢解后裝入蛇皮袋,連同惠某某的自行車扔進xxx村二組半家河中。經法醫鑒定,依據尸體檢驗照片及尸體檢驗筆錄記載,無法明確惠某某確切死因;惠某某頭皮挫傷明顯,面部咬痕生活反映明顯,自力無法形成。據此說明惠某某生前遭受他人暴力侵害;惠某某尸體被碎尸,右肩部、胸骨上窩處、左小腿及左足底創口均無生活反映,頭部及肢體斷離處無生活反映,據此說明惠某某系死后碎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畢業照、棗陽市惠崗居委會證明、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惠某乙、惠某丙、王某某等人的證言;
3、x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惠某某被殺害案尸體檢驗筆錄》、《關于惠某某尸檢情況的說明》;
4、棗xxx市公安局辨認筆錄、指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5、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二)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xxxx年12月22日23時許,被告人劉某甲騎摩托車從棗陽市火車站回家途中,見獨自騎電動車回家的被害人董某某(女,歿年43歲),產生搶劫念頭,遂尾隨董某某至棗陽市南城辦事處惠崗村三組路段將董某某電動車別倒在地。劉某甲見董某某拿出手機,便掏出隨身攜帶折疊刀架在董某某脖子上,要求董某某交出財物并奪過董某某聯想牌A60手機。劉某甲在董某某反抗時將其頸部戳傷,董某某呼救,劉某甲因擔心行跡敗露,又朝董某某頸部戳刺并捂住其嘴致其倒地。劉某甲用摩托車將董某某運回家后藏匿在自家門前紅薯窖中。次日上午,劉某甲在肢解董某某因擔心被人發現而用土將紅薯窖填埋。經物價鑒定,董某某被搶手機價值人民幣194元。經法醫鑒定,董某某系生前被單刃銳器致傷頸部致左頸總動脈斷裂、右內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其死亡性質為他殺并進行死后分尸,其死亡時間距尸檢時間3-4周。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折疊刀、手機、摩托車等物證及照片;
2、通話詳單、戶籍證明、發票等書證;
3、證人葉某某、劉某乙、侯某某等人的證言;
4、xxx市xxx局xxx中心價格認定結論書、xxx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生物物證鑒定書、xxx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
5、xxx市公安局搜查筆錄、辨認筆錄、指認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6、被告人劉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劉某甲實施第一起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劉某甲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并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xxxx
xxxx年6月6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