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量刑標準細分

導讀: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采取各種方法將皮假的敵情告知武裝部隊,以讓其知道。造成嚴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虛假敵情而擾亂了部隊的作戰部署,干擾了部隊的軍事行動,破壞了指揮人員的作戰計劃和安排等。
一、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量刑標準細分
1、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量刑的標準是:
(1)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后果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條戰時故意向部隊提供虛假敵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作戰利益。我軍的作戰利益,是我軍實現其職能的保障,是國家利益的重要方面,關系著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人民的安危。戰役、戰斗的勝敗,取決于指揮員全面掌握敵我雙方真實情況基礎上的決斷。及時準確地掌握敵方兵力部署、武器裝備等情況和有關動態,對于我方全面了解和正確估計敵我力量對比,調整作戰部署,制定作戰方案,以求克敵制勝,具有重要意義。若虛報敵情,武裝部隊就難以制訂出符合客觀實際的戰略部署和行動方案,就會給部隊招致危險,其后果不堪設想。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故意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對作戰利益造成重大危害的行為。例如,因謊報軍情擾亂了作戰部署,貽誤了戰機,影響了作戰任務的完成,或給敵人造成可乘之機,使部隊遭受較大損失等。
1、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戰時乃是構成本罪在時間上的必備要件。不在戰時而在平時,即使有向武裝部隊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戰時,是指國家宣布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受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事件時,以戰時論。
2、提供虛假敵情的行為。所謂提供,是指采取各種方法將皮假的敵情告知武裝部隊,以讓其知道。既包括書面的,又包括口頭的;既可以當面提供,又可以通過書信、電話、電報或由第三人代為轉告而不當面提供。既可以是主動提供,也可以是武裝部隊向其詢問時而予以提供。不論方式如何,只要提供的屬虛假敵情,即可構成本罪。所謂敵情,是指與我為敵的一方的一切有關信息情報,主要是軍事情報,但不限于軍事情報。凡屬于與敵人軍事行動相關,能影響我軍對敵方軍事行動的正確判斷,可能產生錯誤認識或采取錯誤行動的各種情況,如敵軍的車輛調度、物資采供、新聞管制、裝備情況、所處地理位置等有關軍事、政治、經濟、地理、科學技術方面的情況,都屬于敵情的范疇。所謂虛假敵情,是指不符合真實情況的敵方情況。有的是無中生有,編造或謊報根本不存在的敵情而加以提供;有的是故意改變敵情內容,或嚴重歪曲或夸大、隱瞞敵方的情況。前者如將敵軍沒有退卻而謊稱退卻,沒有設置雷區、雷陣而謊稱其有等;后者則如將雷區位置變更地點,看見敵軍通過,知道其向東而謊稱向西;故意夸大敵軍人數、武器裝備等。
3、造成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造成嚴重后果,是指因提供虛假敵情而擾亂了部隊的作戰部署,干擾了部隊的軍事行動,破壞了指揮人員的作戰計劃和安排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犯罪動機有多種,如為邀功請賞而編造情報;因貪生怕死而夸大敵人的實力,為泄私憤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