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假貨怎樣處罰

導讀: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賣假貨怎樣處罰
1、如果行為人去銷售假冒的產品,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產品,以及去銷售有關部門所沒收的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應該對行為人處以罰款的處罰,罰款的標準是行為人售賣不合格的產品,這里面也包括行為人還沒有進行售出的產品,按照這些不合格產品價值的三倍以下,這樣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行為人因為售賣不合格的產品所獲得的違法收入,也要被沒收處理,行為人涉嫌的情節比較嚴重的情況下,還要對行為人進行吊銷營業執照。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經達到了犯罪的標準,經過法院的審判,那么就要對行為人進行追究刑事責任。
2、在銷售的產品里面,行為人以次充好,在合格的產品當中摻雜一些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或者直接用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去假冒合格的產品,然后對外進行銷售,這個時候對行為人應該進行責令其停止銷售產品,停止行為人進行不合格產品的生產。
3、明知道自己銷售的產品是屬于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的產品,當違法獲得的收入達到了數額比較大的情況的時候,也就是達到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標準的時候,這個時候對行為人的定罪,就要按照假冒注冊商標罪來進行處罰,對行為人進行有期徒刑為三年以下的刑期處罰,或者是對行為人進行拘役處罰,同時要進行處以罰金。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假貨的界定標準
1、假冒商品。商品在制造時,逼真地模仿其他同類產品的外部特征,或未經授權,對已受知識產權保護的產品進行復制和銷售,借以冒充別人產品。在當前市場上主要表現冒用、偽造他人商標、標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廠名廠址;冒用優質產品質量認證標志和生產許可證標識的產品。
2、偽劣商品是指生產、經銷的商品,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得到規定,其質量、性能指標達不到我國已頒布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所規定的要求,甚至是無標生產的產品。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定義,假冒產品是指使用不真實的廠名、廠址、商標、產品名稱、產品標識等從而使客戶、消費者誤以為該產品就是正版產品。偽劣產品是指質量劣質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
根據相關規定,如果行為人去銷售假冒的產品,或者銷售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產品,以及去銷售有關部門所沒收的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產品,應該對行為人處以罰款的處罰,罰款的標準是行為人售賣不合格的產品,這里面也包括行為人還沒有進行售出的產品,按照這些不合格產品價值的三倍以下,這樣的處罰標準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會受到刑事處罰。




